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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庆洪:关于修改汽车强制报废制度的建议

  一、现状

  我国一直实行汽车强制报废制度。现行的国家汽车报废制度是根据1997年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演变而来的。其中规定,汽车使用时间和行驶里程是报废硬指标。

近5年来对其做了两次修改,第一次修改是在2001年,当时规定普通车辆使用年限为15年;第二次修改是2004年,即要求轿车、面包车(微型车除外)上牌以后6年之内每两年年检一次,6-15年每年一检。超过15年而没有报废的车辆,15-21年每年两检,21年以后每年四检,该标准一直实行至今。标准大体上都遵循着“以使用年限为主、使用里程为辅”的强制报废原则。

  去年9月29日,商务部在网上公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该意见取消了对非营运轿车行驶年限的规定,以里程数作为报废标准,将非营运轿车的行驶里程限制由50万公里增至60万公里,但是提高了对汽车安全状况和排放污染情况的要求,将排放指标作为汽车报废时间的主要考核标准。

  随着《物权法》立法进程的顺利推进,汽车强制报废制度即将失去法律依据。《物权法》草案已明确了《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和原则,并分别对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草案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不妨碍权利人行使物权的义务。”第七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第四十五条规定:“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四十条规定:“妨害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我国之所以实行汽车的强制报废制度,主要是从两个方面考虑:首先是安全性的要求。汽车在使用一定年限和行驶一定里程后,由于磨损等方面原因,可能会对汽车的安全造成影响。另外一个原因是,在汽车工业发展初期,适当的、必要的强制更新有利于汽车产业的成长。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不断进步,强制报废制度已经明显不符合保护车主,尤其是私人汽车消费者利益的精神。现在世界上的绝大部分国家都不实行汽车的强制报废。

  若《物权法》审议通过,将与汽车强制报废制度有抵触之处。从法律效力的冲突上,我国有两条原则衡量:一个是后法优于先法,也就是如果先后颁布的两部法律有冲突的地方,那么应以后颁布的法律为准;此外,全国人大基本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国家各部委的规章,以及地方政府颁布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如果有冲突的地方,必须修改。

  二、建议

  1.汽车报废标准按营运车和私有车区别对待,加大对在用车的检查力度。即对与公共安全有密切关系的营运性汽车如公共巴士、出租车(包括个人和公司)等实行较严格的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而对私有车的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不做规定,只要能通过年检便可继续使用。根据国际通用的做法,车子无论新旧,都要在统一的标准下加大对在用车的检查力度,通过对其安全性能、机械性能、排放性能等进行科学检测和甄别的前提下,用立法的手段保证车辆的完好度,而不是简单的“一刀切”。这样可以避免强制好车“回炉”,也可以促进车主对车辆的日常检测和维修,同时也可以提高消费者的购买热情,这实在是讲道理、讲科学、促汽车工业良性发展的好事情。

  2.强化车辆年检制度,促使车主适时更新。汽车报废由强制报废转为以检测车辆技术状况为主的用户自主报废制度,要以科学、严密、公正的车辆年检制度作为基本条件。根据我国的实际状况,今后的车辆年检制度建设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采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和设备,设定科学合理的检测项目,提高车检的科学性,尽量减少人为因素。二是提高车辆年检执法人员的素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敬业精神的培养,确保车辆年检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3.通过市场手段达到强制报废的效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保险等经济杠杆促进汽车更新报废的政策措施。研究跟据国外的经验,汽车保险正在向个性化、多样化发展。一般对汽车保险实行浮动保费,保险金额随车况、驾驶年份、驾驶记录而变化。保险费率采用以人为主,以车为辅的原则。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加快促进汽车更新报废的步伐,可以研究对达到一定年限的车辆,包括营运车辆和个人车辆,随着车龄的增加,采用按一定条件逐年加大保险费率的可行性。根据汽车的使用时间,对已到一定年限的汽车适当提高保险费用,汽车使用时间越长、汽车越旧,它的保险费就越高,从而促使车主淘汰汽车,或在买新车、二手车和汽车报废间作出选择,整个社会就会在汽车使用和报废之间形成良性循环。

  4.加强汽车更新报废的信息网络建设。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来管理汽车更新报废,包括实现旧零部件的订货和销售,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管理新车的登记和报废车的注销,不但能提高管理效率,还能有效地加强各个环节之间的联系和相互监督,从源头上杜绝报废车辆流入非法市场。我们应充分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尽快研究建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网络系统,形成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以及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共享的信息网络系统,提高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水平和执法的有效性。

(责任编辑:马中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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