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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促汽企走内涵发展道路

  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新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统称旧法)同时废止。

  在外资遍地开花、内资强劲发展的汽车行业,新法的出台可谓是一大利好消息。内资汽车企业企盼多年的“两税统一”终于得以实现;而对于众多外资汽车企业,虽然税率有所提高,但从长期发展角度来看,仍是利大于弊。

  记者近日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工业发展室主任赵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财税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施正文教授、神龙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卫东和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童志远。他们分别针对这部新法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新法变化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了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公平竞争

  新法内容共八章六十条,在适应我国经济发展以及充分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对税率、税收优惠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等条款。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草案体现了“四个统一”: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这“四个统一”与旧法的规定相比,无疑反映了新法在各个方面所做出的改进。

  施正文分析,“四个统一”分别从四个方面体现了新法的进步性。第一,内外资企业使用统一的所得税法使我国的税制在法律上得到了统一,这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第二,降低税率减轻了企业的负担;第三,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标准有利于税基的统一,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第四,统一税收优惠是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公平竞争的需要。

  赵英认为,新法适合中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使内外资企业在平等的基础上享受国民待遇,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对于积极开展自主创新的汽车企业,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竞争,自主创新的发展才更有可能,因此新法的出台势在必行。

  新税率符合国际减税趋势对外资汽车企业的吸引力不会减弱

  新法第一章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这一新税率是否合理?这样的税率会不会影响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投资热情?在新法出台前后,一直有人持这样的怀疑。记者也向赵英和施正文提出了同样的问题。

  施正文解释,税率的确定主要是根据目前国内实际税收负担和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所考虑。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定名义税率均为33%,降低到25%符合国际上税制改革的趋势,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相比,25%的税率属于中等偏下水平;虽然减税导致了财政收入的减少,但是仍然在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范围内。

  施正文同时也指出,虽然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处于合理水平,但是综合考虑我国企业需要缴纳的所有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等,我国的宏观法定税率仍然偏高,还应适当降低。考虑到企业得到不同的税收优惠,经综合计算企业实际征税约18%;但除此之外,企业还须交付很多费用,这就导致企业的公共负担仍然偏重。

  谈到中国对外资企业的吸引力,赵英和施正文都认为,新税率不会影响外资汽车企业在中国的投资热情。

  赵英认为,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不是因为税率优惠了多少。对外资企业而言,尤其是汽车企业,真正吸引他们的是中国的市场,税率优惠多少对外资汽车企业尤其是实力强大的企业不会有什么影响。

  税收优惠政策将引导内资汽车企业走上内涵式发展道路

  新法对旧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其中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新法规定的这些税收优惠项目,充分体现了国家在重点倡导的环保节能、自主创新等领域都进一步加大了优惠力度,而旧法并未涉及这些内容。汽车行业是自主创新和环保节能集中体现的重点行业,面对这些优惠政策,汽车企业必然会适时做出相应的战略性决策。

  赵英认为,新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促进内资汽车企业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对于加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发展自主品牌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施正文也指出,新法出台后,内资汽车企业要更加注重技术创新和自主研发,以达到加速折旧、费用加计扣除以及降低税率的效果。另外,税收优惠政策必然有助于引导汽车企业行为,促进汽车工业自主品牌的发展,提升内资汽车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同时,新法的规定会促进内外资汽车企业在节能减排方面做出更大的努力。

  部分规定仍需要改进应尽快加强征收管理的操作性

  新法虽然已在旧法的基础上做出了很大的改进,但在部分规定上仍显不足。比如,施正文指出,新法规定,一些税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等主管部门具体规定,但具体税收优惠政策、费用扣除方法等应在法律上做出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不利于其刚性,对操作性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目前汽车企业当中有相当多的合资企业正享受旧法的税收优惠,按新法规定可享受5年的税收优惠过渡期,但对过渡期内的税收具体如何操作并没有做出规定,这样容易和新法发生冲突还有可能出现避税问题。

  另外,新法对高新技术的标准、认定机构、范围和条件均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为以后的征收管理带来了很多问题。

  还有一个问题引起了赵英和施正文的共同注意,就是避税问题。赵英指出,目前,实力强大的外资汽车企业的避税能力都非常强,他们依靠转移利润和全球布局总能够达到避税的目的,这是目前我国亟须解决的问题。施正文认为,新法虽然在反避税制度的规定上加大了力度,但在具体操作上还需要进一步规定。

  合资汽车企业辩证看待新法长远考虑企业发展

  合资汽车企业有关人士在谈到对新法的看法时,大都表现出乐观的态度。虽然所得税率会有所提高,但辩证地看待这个问题,对于提高合资的质量和合资企业的长远发展是有利的。

  刘卫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统一税率是国际大势所趋,也是我国加入WTO时所作的承诺。新法的出台首先对于内资汽车企业的发展必然是有利的;而对于合资汽车企业来说,企业在盈利的状态下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提升对于汽车企业并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

  童志远则表示,从短期来看,税率增加可能会对合资汽车企业产生一些影响;但是从长远来看,对合资汽车企业是有益的,新法将有利于提升汽车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他认为,外资企业不可能一直靠税收优惠在中国发展,更重要的是在产品、服务和牌上做得更好。

(责任编辑: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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