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靖如,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文学学士。1986年开始职业律师生涯,办理过大量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其他非诉讼业务。
唐国玺,北京市杰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并担任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法律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北京市委青年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物权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邢琪,福田汽车法律事务科科长
李飞,北京市杰通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毕业,研究方向民商法学,擅长处理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等各类民商事法律事务和担任公司法律顾问,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案件一:雅绅特车主索赔
时间:2006年8月
对于正在走向国际化的中国汽车企业来讲,尤其是自主品牌,他们都还处于快速发展、逐渐成熟的阶段,一场不期而至的官司对于还是小学生的汽车企业来讲,无异于一场大风暴,稍有处理不当,或将蒙受巨大的损失。为了避免官司阻碍他们前进的步伐,本刊特精选了2006年汽车行业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并请专业律师做点评,希望可以为企业带来借鉴意义,帮助企业规避官司风险。
关注理由:总经理的价格承诺被消费者当真,北京现代成了中国第一家因降价惹上官司的汽车企业。
案情回顾:
2006年3月,雅绅特上市时北京现代韩方总经理卢载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北京现代一旦定出一款车型价格的话,起码会维持两年半左右”。然而仅116天之后,雅绅特便降价8000元,降幅接近原车价的10%。于是,160名雅绅特车主联合起来,将北京现代告上法庭。
2006年8月16日,顺义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对车主的起诉立案。车主方面要求:“北京现代应当依法承担包括公开更正虚假承诺,公开道歉,赔偿8000元损失在内的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各地仍有车主不断加入索赔行动,总人数已接近200人,其中浙江车主20多人。索赔行动发起人还表示,不排除将经销商也列为被告的可能性。
律师点评:
本案中由企业的高层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公开作出承诺的情形在实践中是比较少见的。卢载万在媒体上公开发表不降价的言论,构成消费者本次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在汽车处于买方市场时,厂家应该对自己的言语负责,厂家及其负责人的一言一行,消费者可能都会看做是企业的承诺、宣誓,消费者就会对此产生信任,从民法的角度看,可能就要受诚信原则的约束,所以厂家应该言必行、行必果。同时厂家在利用媒体宣传的优势时,也要充分考虑到媒体传播过程中容易引发的法律风险。企业在对外发表言论时,应该对该类人员的言行在企业内部做出规范,同时对每一次可能涉及的主要问题作法律风险性分析评估,而避免随意做出承诺性言论,以此防止类似纠纷的发生。
案例二:尼奥普兰起诉中大外观抄袭
时间:2006年9月
关注理由:客车一直是中国汽车的骄傲,在中国市场占据着大部分市场份额。一直以来,客车市场的官司少之又少,尼奥普兰对江苏中大的起诉也算是头一遭了。
案件回顾:
“江苏中大集团制造销售的中大A9客车完全抄袭了尼奥普兰‘星航线’客车的外观设计。”曼恩商用车辆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副总裁努林格说。
“中大A9客车是中大汽车自2003年6月份开始自主研发,于2004年底研制成功,并于2005年获得国家发改委公告,不存在抄袭之说。”江苏中大集团总裁助理周建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应此事说。
2006年10月19日,德国曼的子公司——尼奥普兰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就中大侵权一事,已经提起了民事诉讼,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6年9月26日受理了此案。
尼奥普兰召开新闻发布会的第四天,也就是10月23日,在同一家饭店的同一个宴会厅,中大汽车也召开新闻发布会,声称尼奥普兰此举的目的是希望通过此类诉讼对中大的品牌造成打压,以削弱其品牌影响力,中大集团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民族品牌的合法权益。
律师点评:
外观设计在法律上属于专利权性质,称为外观设计专利权。要想在中国享受该项权利的保护,必须取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本案提醒汽车生产企业,当企业在追求个性化设计不断推出新产品的同时,不要忘记对自身智力成果的保护,在获取市场收益回报的同时,技术被窃取、外观被仿冒的法律风险已经存在。所以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产品的设计和推广上市应该与权利的申报和保护是同步的。
案例三:米其林告风神涉嫌仿冒
时间:2006年1月
关注理由:汽车行业知识产权的官司风从整车刮到零部件了。
案件回顾:
2006年1月,法国米其林集团将风神轮胎公司及北京百事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指风神涉嫌仿冒米其林3款特有花纹装潢的轮胎。米其林请求法院判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1月24日,朝阳法院正式开庭审理这起不正当竞争案。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庭审中,米其林沈阳轮胎有限公司起诉称,风神在未经米其林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和销售仿冒米其林特有花纹装潢的轮胎,极易使消费者产生误会,误把风神的产品视为米其林产品,或者误认为米其林与风神之间存在某种商业合作关系,从而发生误购,冲击米其林的正常销售市场。
风神的代理律师否认了仿冒说。他表示,风神公司依法持有3款轮胎花纹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他认为,轮胎花纹是为满足不同的功能需要,在设计上必然会有相同之处。此外,风神轮胎的包装和标签都与米其林有很大区别,且每一款风神轮胎在价格上都会比米其林轮胎便宜1/3左右。
律师点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本案的关键在于是否能认定被告采用不正当的手段,使消费者产生误会,从而损害了原告的权利。
案例二、三类型比较相近,它们一定程度上会起到样本的作用,昭示着一种尺度,到底几分相似算是模仿,几分相似算是抄袭,企业应该看清了解这个尺度,把握好尺度。企业在竞争中,应该树立自主研发意识、加强研发投资力度,摆脱外国企业和媒体眼中邯郸学步甚至是抄袭的旧印象,加速与国际技术、品牌上的接轨。
案件四:本田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间:2006年9月
关注理由:本田告双环S-RV外观设计侵权尚未尘埃落定,随后又将作出裁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是显示决心,还是借机炒作?
案件回顾:
2003年9月开始,本田公司以双环S-RV外观设计与本田CR-V非常相近为由,于11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1亿元人民币的索赔及前期的一些诉讼请求。随后案件转入石家庄中院和北京西城区法院,但是目前两院均未开庭审理。
中国在外观设计专利的授予方面采用登记制度,只要提出申请符合条件,国家就授予专利权。在授予专利权之前,如果说已经公开的资料上出现过相同或相类似的设计,任何人都可以对这项专利提出无效的申请。因而双环方面认为,本田在2001年5月30日申请日之前,已经存在6款产品与它相类似的外观设计,据此他们认为双环并没有侵犯本田外观设计专利权,对本田公司的这项专利提出无效申请。
2006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对外公布,本田涉案的专利与已经公开的外观设计近似,因此本田专利不符合我国专利法的第23条规定,本田涉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而本田专利无效关键在于,现款CR-V的外观设计与本田于1995年推出的第一代CR-V的外观设计相似,使消费者易于将两者混同。
本田方面不服复审委员会的裁定,2006年9月,本田公司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要求取消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上述无效决定,维持CR-V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律师点评:
一项外观设计,如果企业没有及时申请专利权,很容易进入公有领域的。本案提醒企业要有长远的战略眼光,用法律的手段保护企业的研发成果。如果本田公司在1995年推出第一代CR-V的时候就立即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相信这个纠纷可能就不会出现。
这桩官司另一个亮点是双环的积极抗辩,居然向国家申请了本田设计专利无效。尽管目前本田已经把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要求最后的司法确认,但这也昭示企业在遇到类似官司时,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申辩、大胆地搜集有利的法律证据,不要被对方的强势吓倒,要敢于看对方的知识专利是否经得起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推敲,有些权利虽然目前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但是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还可能导致无效的。
案件五:新宝鼎状告长安福特名誉侵权
时间:2006年12月底
关注理由:在中国汽车市场,经销商在与厂家的微妙关系中一直处于劣势的位置,新宝鼎敢于和财大气粗的厂家叫板,实属不易。
案件回顾:
2006年12月9日,长安福特的经销商——山西新宝鼎汽车公司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与长安福特终止合约。12月15日,长安福特向山西新宝鼎发出律师函,警告新宝鼎不得再发布不利材料,并要起诉新宝鼎公司。12月17日,新宝鼎宣布向长安福特发出律师函。12月19日,新宝鼎在北京召开媒体说明会,重申适当时候将公布长安福特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的材料,新宝鼎负责人还表示已委托律师,准备起诉长安福特销售公司总经理汤德为。山西新宝鼎汽车公司宣布,已于2007年1月16日在北京朝阳法院起诉长安福特销售公司总经理汤德为,诉讼理由是汤德为涉嫌对新宝鼎构成名誉侵权。目前朝阳法院已经立案,该案件将择日开庭。
新宝鼎在诉状中表示,“2006年12月15日,被告长安福特销售总经理汤德为在北京、上海等地公开宣称新宝鼎没有达到长安福特规定的服务标准,经营业绩在所有经销商中排名最差。”黄卫民表示,汤德为完全不负责任地公开对原告名誉权进行诋毁后,全国几百家新闻媒体进行报道时引用了他的话,使得新宝鼎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
律师点评:
我国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所以本案关键在于被告所述的是不是事实。
侵害名誉权的案件我们经常看到听到,但是厂商和经销商这样大动干戈,对簿公堂还是不常见的。这对双方都不利,结果必然是两败俱伤,不管谁赢这场官司,双方都是输了。应该说厂家和经销商是互相依存的关系,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他们的终极目标都是一致的,双方应该通力合作,并极力呵护双方的关系,为共同经营的产品打造广阔的市场和知名度。
案件六:奥克斯轿车车主起诉
时间:2006年7月
关注理由:在奥克斯退市后,奥克斯汽车的维修成为难题。这是一个十分严肃的行业问题,今后可能还会遇到。
案件回顾:
随着奥克斯集团宣布退出汽车行业,大连地区的经销商和服务商拒绝为奥克斯车主提供“三包”等售后服务以及负责奥克斯汽车的质量问题,大连46名原告以“奥克斯”非法生产、销售、拼(组)装汽车为由,状告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宁波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奥克斯集团、沈阳富桑黑豹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赔偿并退还车款,诉讼索赔额达310余万元。随后,部分北京奥克斯车主也在北京集体提起上诉。
2006年,“奥克斯轿车诉讼案”在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开了两次庭。原告方强调,沈阳奥克斯没有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生产汽车属于违法。该厂是套用沈阳富桑黑豹“公告”等合法手续的名义进行非法拼(组)装汽车,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自己的商标使用在沈阳奥克斯生产的汽车上,奥克斯集团和沈阳奥克斯都应承担相应责任,因而本案是侵权纠纷,四被告应承担法律责任。被告方则认为,涉案车辆是沈阳富桑黑豹生产的,是合法生产,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不构成侵权,原告应该起诉经销商,不应起诉本案四被告。
2006年12月7日,大连甘井子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集体起诉的46位奥克斯车主的诉讼请求,要求奥克斯集团、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全额退车返款、补偿车主购车费用。
律师点评:
汽车生产者承诺的保修等售后服务是受法律约束的,企业不能随意违反,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作为特殊消费品的汽车,在使用中涉及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加上汽车在中国人心中还是高价消费品,对消费者的意义举足轻重。没有配件供应和维修保障的汽车等于处于半残状态,经济价值也会缩水。本案也体现出我国有必要尽快建立一套汽车生产企业规范的退市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障消费者和汽车生产企业的利益。
案件七:奇瑞公司告许敏
时间:2006年8月
关注理由:人才流动问题引发的官司在国外已是平常之事,但在国内汽车行业还很少见,更何况是发生在中国知名的轿车企业和被誉为中国汽车海归第一人的许敏身上。
案件回顾:
2006年8月,奇瑞汽车工程院院长许敏辞职,奇瑞汽车副总经理陆建辉接替其职务。2002年底,詹夏来和尹同耀挖来曾经服务于美国通用、福特和伟世通公司的发动机专家许敏,奇瑞与其签订了10年的合同,但是2006年,仅仅走过三年,合同还未到期,许敏便坚决离开。奇瑞汽车随后向许敏追索违约金,现已将许敏告上法庭。
律师点评:
本案提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都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违反了劳动合同或者法律的规定,必将承担法律责任。最初许敏和奇瑞为了同一个目标走到一起,十年的宴席三年便曲终人散,所谓道不同不相为谋,可见双方理念的偏差应该是主要原因。捆绑不成买卖,企业在招聘高级人才签订合同时,也应该考虑怎样留住人才,合同虽然有一定的约束力,但也不是万能的,如何让人才及早地融入企业、融入企业文化和理念才是最重要的。
来源:《汽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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