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市公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审议,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提交的草案建议修改稿中规定:收费公路收费期满应当按照规定拆除收费设施停止收费,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草案建议修改稿中规定,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和收费站设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标准进行审查批准。收费公路收费期满应当按照规定拆除收费设施停止收费,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早在2003年,本市一级公路因收费期满,古北口收费站就取消了。”市路政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不过,目前本市除五环路外,大部分高速、快速路都在收费。法规实施后,路政部门将集中对本市收费公路进行核实调查,及时对收费期满公路停止收费,并向社会公布。
市交通委员会主任赵文芝介绍,目前,本市公路养护市场机制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特别是乡村公路和收费公路管理相对薄弱。为此,草案建议修改稿中特别规定,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除必要的管理、养护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应当全部用于偿还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与此同时,对于失去使用功能的市道、县道,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宣布废弃,及时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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