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节省汽油费,“奇瑞”司机驾车途中擅自搭客并收取费用,没想到却被陌生乘客将汽车抢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6月4日对丢车司机诉保险公司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擅自搭客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属于投保人“变更车辆用途”,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终审驳回了丢车司机李某的诉讼请求。
2003年,李某购买了一辆“奇瑞”牌轿车,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盗抢险。2006年5月7日下午,李某的亲戚武某驾驶该车,去昌平为工作单位联系业务。为了能将汽油费节省出来,武某在驾车途中捎带陌生人乘车,并约定将乘车人带至目的地后得款150元,后该乘车人将车辆抢劫。车辆至今未找到,犯罪嫌疑人也至今未被抓获。
李某向太保北京分公司申请理赔,遭到太保北京分公司的拒赔。为此,李某将太保北京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太保北京分公司赔付74667元及延期付款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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