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船税条例),国家机关、人民团
体和事业单位自用车辆,不再享受免收车船税待遇。延续近21年的车船使用税停止征收,取而代之的是将于7月1日起随交强险一同缴纳的新车船税。
据记者了解,目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已经将新车船税有关实施办法草案,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等候批准实施。车船税条例将原来的车船使用税与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一个税,并提高了车辆税额上限标准和船舶税额标准,调整了减免税范围,将从事车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规定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等。
■车船税有了明确的代收代缴义务人
新车船税条例有了明确的代收代缴义务人,车船税条例规定,车船税必须随交强险一同征缴。旧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车牌使用税和车牌使用牌照税的代缴纳义务人,因此,车船使用税和车牌使用税可以由个人缴纳,也可以由交警及收费部门代收代缴,效果很不理想。另外,因为税费部门没有上路检查权,所以偷漏税的现象较多。而车船税用法律手段将保险部门指定为法定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人,将车船税与交强险捆绑。也就是说,车主每年在购买交强险时,必须同时办理车船税。
据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王云涛介绍,目前他们公司已经在办理车辆保险业务当中,增设了代收代缴车船税这一项目,等7月1日新车船税正式实施时,将服务于广大车主。车船税收费标准,将按照西安市地税局制定的标准来执行。
■交强险已缴次年补缴车船税不收滞纳金
记者在采访时,发现一些车主遇到这样的问题,去年6月份买的老商业三责险到期了,本月内得去投保交强险(否则再上路行驶就算违法了),下月起要开征车船税,已经购买了交强险的他,是否应该单独上税务机关去缴纳本年度的车船税呢?
王云涛介绍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规定,凡是在今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已购买了交强险的车主,只需于下次续保交强险时缴纳2008年度车船税和补交2007年度车船税即可,不涉及滞纳金问题。但如果车主本人希望尽快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的,可以前往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根据《通知》规定,已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了车船税的纳税人,不需要在购买交强险时再次缴纳车船税,但应向保险公司提供已完税车辆的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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