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与醉驾 谁罪过更大?
司机方某驾驶违章车辆与醉酒驾驶的张某开的奥迪轿车相撞后逃逸,造成奥迪车内乘客两死一伤。后方某被抓获归案,受害者家属将其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尽管奥迪车主有酒后驾车行为,但被告交通肇事后逃逸,应负主要责任,故判处被告人方某交通肇事罪成立,入狱4年,并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共计203331.84元。
违章撞了“醉车”又逃逸
2004年5月8日,被告人方某驾驶无牌照的超载农用四轮运输车行至海淀区西五环路永引桥时,与张某酒后驾驶的奥迪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张某车内的乘车人王某、张某死亡,林某受伤。事故后,方某担心赔不起钱弃车逃逸,后于2006年11月23日被警方抓获。经北京市交管局海淀交通支队认定,方某驾驶超载车辆闯入农用车禁行路段,且在肇事后逃逸,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方某醉酒驾车且超速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同时因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故方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后死者家属将方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38886.4元。
在得知死者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后,方某表示不服,其辩护人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责任,交管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据此,被告辩护人认为,方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张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车辆超速行驶是发生此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方某虽在事故后逃逸,但结合事故的其他情况,应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交管部门的事故鉴定结论有误,建议法院对其不予认定。
违章逃逸者负主要责任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中就被告人司机方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实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其逃逸的事实成立。方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且在肇事后弃车逃离现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故方某应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应予以赔偿。由于奥迪司机张某存在醉酒及超速驾车违法行为,法院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确定被告人方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60%的赔偿责任;奥迪车主负次要责任,被害人王凤平、张龙、林学峰无责任。而被告辩护人关于应认定被告在交通事故中应负同等责任,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辩护意见,因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制作程序合法,且被告在法定申请复议期限内对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问题并无异议,该份证据的来源合法,故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诉讼请求。
鉴于方某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方某交通肇事罪成立,入狱4年,并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共计203331.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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