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不使用政府贷款建设的桥梁、道路,为什么还要缴纳这笔车辆路桥通行费?”兰州市一位车主这样质疑。
这位车主质疑的是兰州市拟于年内开征的车辆路桥通行费。根据兰州市有关部门近日向社会公布的兰州市车辆路桥通行费标准,无论是否使用贷款建设的道路、桥梁,市区内车主都要按年缴纳这笔费用,最高标准达到1800元。
通行费按“车头”收取
兰州市此次拟开征的车辆路桥通行费,矛盾焦点是按照“车头”收费。此收费项目一经曝光,就引起了各方质疑。
根据7月5日兰州市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兰州市车辆路桥通行费标准,无论是否使用贷款建设的路桥,兰州市区内的车辆都要一次性缴清路桥通行费。车主要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到车辆通行费年费征收点缴纳车辆通行费,不缴纳的车辆将不能正常上路行驶。
外地进入兰州市区的车辆也要缴费。据规定,车辆通行费征收分为客车、货车两类。客车类按座位多少不同次票、月票和年票的标准分别为10元到30元、100元到300元、1000元到1800元;货车按载重不同则分别是15元到30元、150元到300元,500元到1800元。
此收费项目一出,随即被质疑是2003年底停收的兰州道路建设费(简称“道建费”)的翻版。2000年10月16日,经甘肃省政府批复,兰州市正式收取道建费,也是按照“车头”收费,并于2001年1月1日正式对市区和过境车辆实施收费,许多司机不满并导致了多起冲突,随后对外地车辆停收。随即大量兰州本地新车开始到外地上牌规避费用。2003年12月,该费用停止征收。
兰州市政府法制办7月10日主持召开了《兰州市贷款建设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讨论稿)的立法论证会。记者在搭乘出租车赶往会场时,出租车司机对记者抱怨:“道建费才停收了几年,现在又出来了路桥通行费。只不过换了个名目又重新收一样的费。”
63亿元贷款和收费的“必要性”
在10日的论证会上,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李向平向参加论证会的甘肃省政府法制办,甘肃省、兰州市人大,兰州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兰州大学、兰州商学院专家做了《兰州市贷款建设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并在第一条介绍了收费的必要性:
“城市道路、桥梁不适应急剧增加的各类车辆正常运行的矛盾尤为尖锐。因此,以拓建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桥梁为主要内容的大规模城市改造和建设成为各级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兰州“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财政状况比较困难,城市建设维护费维持城市正常运转都非常吃力,城市路桥建设只能通过国家和省上的支持以及银行贷款来进行”;
“根据中央加快西部大开发的政策,以省政府批准的路桥通行费收费权为质押,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了52.9亿元的贷款协议”;
“截至目前,兰州市路桥建设贷款累计已经达到63亿元,每年还本息资金达6亿多元……财政在承担了社会保障、政府运行重任后,已无法筹集新的城市建设资金和还本付息资金”;
“为了减轻政府的还贷压力,特别是要保证今后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继续用好国家相关政策,促进兰州城市建设步入良性循环轨道……(甘肃省政府)同意兰州征收路桥车辆通行费,用于部分偿还路桥建设贷款本息”。
记者从兰州交警部门了解到,目前兰州市内机动车有23万辆左右。除去在此次收费中可以免缴的出租车等,需要缴费的机动车数目可观。
专家质疑收费依据
根据李向平介绍,兰州征收路桥车辆通行费的依据主要有三:一是国务院1996年颁布实施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19条中规定“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在一定的期限内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集资款”;二是甘肃省政府已经以甘政函20073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兰州市征收路桥车辆通行费的批复》给予了正式批准。所以适当征收车辆通行费是有法律依据和符合法定程序的;三是国内有100多个城市已经把城市路桥通行费征收作为解决城建资金短缺的有效方式。
兰州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宋超英质疑:“国务院的条例明确规定了可以收费的范围。兰州市据此对贷款建设的桥梁、隧道进行收费是完全可以的,但为什么只用对自己有利的前半截,而忽视后面规定明确的收费范围呢?只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规定,这是典型的对车主合法权益的侵害。”
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光华作为专家之一参加了论证会。对论证会之初有人做的“项目省政府已经批准了。今天我们讨论的内容是怎么收费,不要拐回去”的提醒,刘光华并不接受。他表示,立法首先要论证的是其合法性。连合法性都得不到公认,这是收的哪门子钱?
刘光华说,如果在城区内贷款建设的桥梁、道路两侧设立收费站不可取,那么就要想别的办法;没有好的办法就干脆将费用平摊,这是简单粗暴的行政行为。
宋超英则质问:“利益冲动对政府依法执政的冲击到底能大到什么程度?”
按“车头”收费被指侵害公民财产权
部分专家学者还表示,按“车头”收费,实际上就是忽略了车主的选择权。刘光华说:“规定兰州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四区车辆按年度一次性缴纳车辆通行费。我可以不通过贷款收费的桥梁、隧道,是否还要继续缴费?这些都是需要回答的问题。”
宋超英认为,兰州市在此次征收车辆路桥通行费的方式方法上,存在一定的与民争利的性质。在对一部分依法应当缴纳费用的车辆进行收费的同时,对另一部分很少使用或根本不使用贷款修建路桥的车辆进行收费,实际上是将政府公共服务的成本转嫁到了后者身上。
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智俊认为,简单化地按“车头”征收车辆路桥通行费,是执政的法律理念太差的表现。如果允许这样的收费项目存在,公民的财产权就不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刘光华表示,收费的合法与否有两个层面,一个是有法律依据的“合法律性”,一个是站在社会公平、公正角度的“合法性”。兰州征收车辆路桥通行费,仅仅解决了“可以收”的问题,但却忽视或有意回避了依法该“怎么收”“向谁收”的问题,不能说是符合社会公平、公正原则的。
宋超英认为,兰州市近几年城市建设的力度比较大,财政出现一些困难在所难免。但如果征收车辆路桥通行费口子一开,那么是否会造成其他一些部门效仿?是否会造成客运、货运成本的提高出现不稳定因素?都是政府要慎重考虑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