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事后积极赔偿获谅解死者家属“请愿”轻判———
酒后驾车超速行驶,致4人死亡,5人受伤,4车损坏,这起特大交通肇事案昨天在二中院终审裁决,被告人张某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终审判刑4年。
2005年11月11日22时许,北二环鼓楼桥东向西下桥处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
庭审中,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没有辩解。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鉴于被告人张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且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得到对方的谅解,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一审法院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裁定。
根据刑法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事故,死亡两人以上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张某致4死5伤,为什么还被轻判4年有期徒刑?对此,公诉人介绍说,主要原因是张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且在案发后积极介入对被害人及家属的安抚赔偿等事宜,因而建议合议庭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考虑上述情节。另外,辩护人还在法庭上出示了几位死者家属的“请愿书”,希望法庭轻判张某。
据了解,事故发生后,张某也住进了医院,他委托妻子参加了4名死者的葬礼。此外,张某结婚时间不长,家中没有太多的积蓄,但是为了抢救在事故中受伤的人员,以及安抚遇难者家属,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张某借贷了70多万元。到目前为止,他已经支付了抢救治疗费、丧葬费,以及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77万多元。在今后的几年内,还需要支付被害人家属共计20多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