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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停放在小区内被盗 哪种情况下能获赔

  据《北京青年报》等媒体报道,熊先生的本田车停在小区内路边车位上被盗后,凭借一张没有日期的停车费发票,从矢口否认车辆存放事实的车位管理方成功索赔了6万多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依据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审结此案。

  这起判赔案引起了广大车主的广泛关注。许多车主纷纷致电本报,询问小区停车丢车到底什么情况下才能获得赔偿,作为车主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

  案件回放:小区丢车成功判赔

  熊先生介绍,他的黑色本田车是2005年10月29日夜间停放在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一区西侧路边时被盗的。停车时,停车管理员收取了停车费。他次日发现车辆被盗后报案,警方至今尚未侦破。去年4月4日,保险公司赔付了熊先生17万余元的车款。为要回其余的6万余元损失,熊先生将停车位的管理方告上了法庭。开庭时,存车处的管理员矢口否认熊先生的车于案发当晚曾在他们那里存放。为此,熊先生的代理人出示了存车处的停车收费发票来证明此事,但存车处却以停车发票上未注明时间为由不予认可。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熊先生对曾在存车处停车后被盗的事实提供了停车发票、案件回执单、保险公司赔款收据等证据,考虑到他作为个人的举证能力,他已经穷尽了举证手段,依据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熊先生所提供的证据可以推定他曾在存车处停车,且车辆被盗的事实存在。

  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对于熊先生车辆丢失一事,存车处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存车处赔偿熊先生6万余元车款。

  律师解析:小区丢车哪些能赔

  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的陈华兴律师告诉记者,本案中,根据原告一方所提供证据停车发票、案件回执单、保险公司赔款收据推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因未尽到保管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小区内停车丢车哪种情况下能够获得赔偿,哪些情况下无法获得赔偿呢?

  陈华兴律师指出,小区内停车丢车,物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主要看物业是否与业主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第一种,收费停车,此种又分两种情况:A.物业只收取场地占用费,此种情况下业主与物业之间形成了租赁关系,此种情况下丢车物业可以不承担责任;B.收取了停放服务管理费,这时物业与业主之间就有了委托关系,物业有责任24小时保护车辆的安全,使其免受损害和丢失。此种情况下物业公司能证明自己尽到了保管责任,车辆丢失则属于刑事案件,物业公司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疏于管理,导致车辆丢失、毁损,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免费停车。物业公司只有存在着重大过失才会承担责任。

  但目前郑州市很多小区物业收费并不明确包含哪些项目,也并没约定诸如出现丢车案件时的责任承担,因此,小区业主应成立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服务的项目及费用、责任进行约定,并以此作为出现问题后责任划分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车主最稳妥的办法就是,提前与停车方约定,并记得索要存车凭证、保管证、发票等,以确认保管合同关系的存在,这也是今后发生丢车等损失时索赔的前提。”陈华兴律师表示,只要有凭证证明存车关系的存在,都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当然,责任的划分,即赔多赔少要综合考虑。

  名词解释:高度盖然性

  高度盖然性是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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