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交通事故案件的重要证据,往往很难推翻。而门头沟区检察院在批捕一起交通事故的疑犯时却发现,交通队在认定事故现场时,竟然把在农村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认定为“居民小区内”,使本应以交通肇事罪批捕的犯罪嫌疑人险些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批捕。
2007年10月31日13时10分许,陈某在没有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在门头沟永定镇冯西园某平房西北处停放小客车的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造成溜车,将车后的行人袁某某、庞某某撞伤,致使袁某某创伤性休克,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肇事后陈某弃车逃逸,后于2007年11月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交通部门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
此案批捕过程中门头沟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官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案发地点的性质为“居民小区内”,如果按照认定书的“认定”,该案件应该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现场照片等证据显示,肇事地点应为农村的道路。
为保证法律能够得到正确适用,检察院侦查监督处立刻联系公安机关承办人核实该案件情况,并通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查证肇事地点确实为农村的乡道。最终在交通队更正了交通责任认定书后,门头沟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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