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史某在一次交通肇事后,带伤者去医院治疗。路上,史某见伤者伤势较重,便将伤者丢弃在路边,导致伤者死亡。近日,史某因故意杀人罪被通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
2002年10月6日上午,史某驾驶一辆福田货车行驶到通州区八里桥市场附近时,将前方骑自行车的八旬老人赵某撞倒。
史某下车后,在围观群众的帮助下将赵某抬上车,准备送赵某去医院。在开往医院的路上,史某觉得赵某的伤情较重,自己没有保险也无力支付巨额费用,便把车开到温榆河边,将仍然昏迷的赵某丢弃在路边草丛中后,驾车逃逸。
事发当天,交警通过赵某遗留在现场的物品找到了赵某的家人,但赵某的亲属随后几天去通州区和北京市区的多家医院寻找赵某,都没有找到。2002年11月,几名负责温榆河河流养护工作的工人在河边发现了赵某的尸体,并打电话报警。
今年4月30日,逃逸近5年的史某在浙江省被抓获归案。最终,通州法院对史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检方释法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这原本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若史某当天将赵某送到医院,并积极配合民警的调查,即使赵某最终死亡,史某的行为也只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是史某明知赵某当时尚未死亡,却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反而将赵某遗弃,这一行为也直接排除了其他人对赵某进行救助的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史某的行为主观上是对被害人的死亡持一种放任的态度,客观上实施了遗弃行为,所以最后是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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