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人走私2043辆汽车入境并予以销售,偷逃应缴税款22370余万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2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至2005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乃智和陈乃强等人先替购车客户垫付定金外的购车余款,从香港相关车行提取车辆后,委托香港日满公司办理车辆的出境手续,并发运2043辆汽车到越南。
此前,陈乃强未经美国孙氏公司同意,以该公司的名义与越南广宁公司签订加工汽车合同,约定由越南广宁公司申请车辆进入越南的批文,办理进出境手续,并先后设立越南广宁公司下属的两个汽车修理厂。
汽车从香港发运到越南后,由陈乃强实际控制的汽车修理厂修理完毕,越南广宁公司办理报关离境手续后,陈乃强将上述车辆交给在广西东兴市专门运输走私汽车的犯罪团伙,偷运进广西境内,随即运送到广东省佛山市,并向各地的购车客户交货或贩卖。
经广州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上述走私汽车2043辆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223706409.7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乃智等23人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有关海关规定,走私汽车入境并予以销售,偷逃应缴税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法院22日作出一审判决:主犯陈乃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到2年3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到10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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