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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狗、隐形剂……躲避花招层出不穷

  “电子眼”下的马路众生

  一提起马路上空的“电子眼”,不少司机都会敬而远之,唯恐自己违章被闪。据统计,截止今年11月底,成都市已经先后安装了近500个电子眼,三环路、市区主要干道等,统统纳入了电子警察的监控范围,道路事故率明显下降,交警部门节约了大量警力。

然而,不少司机为图省事儿,依然采取了各种措施,试图躲避电子眼的处罚。对此,交管部门明确表示,安装电子眼不是为了罚款,遵章守纪才是远离处罚的根本之道。

  镜头1

  画“S”绕过电子眼

  前日晚上10点左右,市民张先生驾驶速腾轿车在路面正常行驶时,差点和红灯方向一辆出租车撞在一起。回忆起前日晚发生的那一幕,张先生心有余悸。令他纳闷的是:当时出租车方向明明是红灯,而且此路口装有电子眼,出租车司机是如何做到越过停止线又没被电子眼“闪”到的呢?据其观察,原来大多数的哥经常以“S”形路线躲避电子眼。

  昨晚11时许,记者坐上了出租车一探究竟。 从红星路到百联天府,中间要经过科华中路和科华北路,该路段被称为“成都电子眼分布最密集”的地带,基本每隔几百米就是一个红灯。这条路的中间都有隔离带,想要跨过双实线躲避电子眼是不可能的。当记者乘坐的出租车经过二环路,行至百联天府商城路口时,红灯亮起,司机突然向右轻轻打了一下盘子,借非机动车道绕过停止线向前行驶。

  “看,这样又给你们节约了时间,我们也可以快点去拉其他客人。现在,好多司机现在都跟到我们学到这招了。”出租车司机得意洋洋地告诉记者。

  镜头2

  “电子狗”窜入成都

  为躲避处罚,除了人为绕行电子眼外,不少司机更是用上了电子狗、隐形喷雾剂等高科技产品。一种名为“反雷达测速器”(又称“电子狗”)的电子产品,已经流入成都汽车装饰市场,一些司机用它与交警搞起了“电子对抗”。

  昨日,记者在肖家河某汽配店见到了这种“反雷达测速器”,其外表为银白色,只有普通手机大小。使用时吸附在车窗上,将电源接头插入点烟器中。我们带着电子狗驶上了成灌高速路,快进入成灌高速路收费站时,“反雷达测速器”打破沉寂。从开始鸣叫预警到鸣叫最急促时,汽车共前行400余米,而此时,果真有一名交警手持雷达测速枪站在路边上。从蜀汉路进入市区,司机将“反雷达测速器”选择为“城市”模式。车子接近西大街好又多路口,鸣叫声再次骤响。“有电子眼。”司机说,“反雷达测速器”已经侦察到路口安装了电子抓拍系统。据了解,“反雷达测速器”大都产自日本,由深圳等沿海城市流入成都。

  镜头3

  电子车牌随意“变脸”

  在选择对抗电子眼的同时,不少人在自己的车牌上打起了主意。昨日下午3时30分,在三环路金牛立交桥和羊西立交桥之间,交警挡下了一辆白色轿车,该车的牌照有两副,可随时在保险杠上翻滚变化。据悉,现在部分车辆安装“变脸”车牌,目的就是在闯红灯之前翻转车牌,以假车牌号逃避电子眼曝光。

  11月23日晚上10时许,刘警官在总府路天桥下执勤时,一辆疾驶而过的小货车尾部车牌引起了他的注意,将该车截下后,刘双清发现,白色小货尾部和车头的车号川A***是用白色双面胶修饰过的,将粘贴在“0”和“1”上的双面胶取下后,该车的车号恢复了本来面目:川A***。据悉,这也是成都电子警察上岗以来,交警查获的首起企图躲避电子眼的交通违法行为。还有一些人为了躲避电子眼的拍摄,居然在车牌上粘块泥巴等。

  【交警回应】

  设立电子眼不是为罚款

  “市民之所以要逃避电子眼,说到底还是为了逃避处罚。”昨日,面对层出不穷的各种躲避电子眼的手段,成都市交管局负责人明确表示,“大量增设电子眼,交管部门绝对不是为了罚款,而是为了市民出行安全。”罚款只是交通管理的手段,绝非目的。扩充电子眼是交管部门适应现代城市管理而采取的一项执法措施,主要出于科技强警、更好地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和遏制交通事故的考虑。

  成都市交管局事故预防处预防科何科长透露,2005年11月20日之前的半年里,立案交通事故468起,其中发生死亡的案例25起,伤405人;而此后到06年5月18日的这半年,立案交通事故279起,死人28起,伤295人。“前后两个时段比较,交通事故发生率下降40%。主干道发生的数量持平,减少的主要是安了‘电子眼’的路段。”

  对此,市民也有相同感受。刘先生拥有私家车已8年,谈起“电子眼”监管前后的变化,他尴尬地说:“没有‘电子眼’时,有大起胆子冲红灯的时候,现在不敢了!毕竟心痛钱,万一撞上人和车就更糟了。再说,抢一个红灯也快不了几分钟。”

  【专家说法】

  “电子眼”执法应与警示、教育相结合

  针对电子眼实行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认为,法律有3种功能,警示、教育和制裁,交警现场执法很容易发挥这3种功能,而“电子眼”执法则仅仅有制裁作用,没有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所以说,完善和提高“电子眼”执法是交管部门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蔡教授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目的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处罚本身并不是目的,而只是实现目的的“附属手段”。这就表明,执法者应该协助公民个人遵守法律,引导公民个人遵守法律,很显然,不断地“提醒”、“告知”和“纠正”等措施是最好的手段,这些手段既容易得到当事人的认同,也可以避免交通事故产生。他呼吁“电子眼”执法应与警示、教育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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