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局和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日举行了《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论证会,有关方面表示,将根据各方意见对示范文本论证稿进行修改和完善,力争年内正式出台。
《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论证稿规定,承修方应当妥善保管托修车辆及随车附件、设备,并将固定或遗落在托修车辆上的附件、设备及有关物品按要求填入《进出厂车辆交接单》;除因维修或检验目的外,承修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托修车辆。
示范文本论证稿也规定,托修方应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贵重物品及相关证件、出示相关手续文件。托修方自备配件的,应当提供来源证明并自行承担因配件质量问题产生的相应责任。若承修方未向托修方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托修方可以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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