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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 有望年内出台

  北京市工商局和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日举行了《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论证会,有关方面表示,将根据各方意见对示范文本论证稿进行修改和完善,力争年内正式出台。

  《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论证稿规定,承修方应当妥善保管托修车辆及随车附件、设备,并将固定或遗落在托修车辆上的附件、设备及有关物品按要求填入《进出厂车辆交接单》;除因维修或检验目的外,承修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托修车辆。

在维修质量方面,承修方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并返还相应的维修工时费和材料费。竣工后维修车辆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要求,出厂前应向托修方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维修竣工交付后,托修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托修车辆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承修方应及时无偿返修。托修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承修方应负责联系其他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维修,并承担修理费用。

  示范文本论证稿也规定,托修方应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贵重物品及相关证件、出示相关手续文件。托修方自备配件的,应当提供来源证明并自行承担因配件质量问题产生的相应责任。若承修方未向托修方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托修方可以拒绝付款。

(责任编辑:马中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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