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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体现 油价、道路拥挤费也应听证

  成品油涨价、燃油税提上日程、排放税放出风声、道路拥挤费传闻征收……近期诸如此类的消息层出不穷。在政府部门、专家、业内人士热议高油价和汽车重税利弊的时候,消费者的声音却显得十分微弱,“民意”在油价和道路拥挤费等问题上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作为直接利益人,油价等关系到消费者切身利益,消费者的意见自然不容忽视。如何才能让消费者实行其知情权和参与建言的权利?听证无疑是现阶段最现实的方式。

  公众对于听证并不陌生,近年来,水费、电费、公交票价、出租车运营价格以及铁路春运票价等多项公用事业价格都引入了听证的程序,近日交强险也将启动听证程序。尽管听证制度在中国的实践还不完善,但毕竟起到了促使政府价格决策由不公开、不透明转向公开和透明,有利于保证政府价格决策的公正性。

  既然如此,油价调整等是否在听证的范畴之内呢?近年来,面对这一疑问,有关部门一直以“油价未列入价格听证范畴”作为回答。实际上,其中大有可商榷的余地。

  我国《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也列出了需要听证的商品目录,包括:1.交通运输、邮政、电信、有线电视、公有住房租金等公用事业价格;2.教育、医疗等公益性服务价格;3.电力、自来水、煤气、燃气、集中供热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4.其他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这里所说的重要公用事业,指为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而经营的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务行业,现在随着汽车保有量的迅速扩大,油价对公众的影响范围越来越广,符合这一条件的要求。另外,石油行业形成了中石油、中石化等寡头垄断的格局,符合自然垄断经营的要求。

  道路拥挤费等也属于公用事业收费,而且这是国内没有先例的收费项目,如有必要收取,更应采取谨慎态度,充分听取消费者意见。

  显然,油价和道路拥挤费等都有足够的理由引入听证程序,这对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以及制约石化巨头等强势利益共同体都很有好处。

  既然好处很多,那么为何油价等都一直没有引入听证程序?据悉,业内有一种反对观点认为,有关部门在调整油价的时候自然会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利益,何必多此一举进行听证呢?

  这种说法实际上混淆了实体和程序的概念。简而言之,实体更多指行为的目的或结果,程序则指行为的方式和步骤。中国人传统上比较重实体而轻程序,认为只要目的正当,结果正确,采用什么样的方法和手段都是第二位的问题,但在现代法治实践中,程序与实体密不可分,程序不单单表现为一种形式,它对于法律秩序、公民权利自由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目前就连备受瞩目的《能源法》草案,也已经准备在12月份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而不是限于专家、相关行业进行讨论,这是我国立法的一大进步,值得相关部门参考借鉴。

  现在虽然各界对于石化巨头为了自身利益左右油价的批评意见不少,但切实的解决方案并不多,关于油价等引入听证程序的呼声还很微弱。希望更多人关注这一话题,共同推进公众参与油价等公用事业价格制定的进程。

(责任编辑:马中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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