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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一家4口 一审判决肇事司机赔105万

  记者昨日从广州花都区法院获悉:广清高速公路“7·22”重大交通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货车司机沐某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判赔死难者家属105万余元,肇事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及车主负连带赔偿责任。

  死难者亲人共获赔110多万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22日上午11时许,沐某某驾驶一辆重厢式货车沿广清高速公路由北往南行驶(经华南理工大学汽车技术中心鉴定时速为115.13公里,该路段的限速为110公里),至广清高速公路北行30.4公里处时,遇欧阳某驾驶的小客车搭载陈某、陈某某、欧阳某某在前方同向同车道行驶,以上3人分别为欧阳某的母亲、媳妇和女儿。由于沐某某未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致使货车车头撞上小汽车尾部,撞后并将小汽车向前推行107米才停下,结果两车起火燃烧,造成对方小车上四人当场烧死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4名死者不承担事故责任。

  法院判决欧阳某家人应获得的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1046480.6元、丧葬费56050元、交通费1500元。以上各项合计1104030.6元。另外,由于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欧阳某家人提出精神抚慰金32万元,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在50000元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欧阳某家人赔偿50000元。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的1054030.6元,由沐某某赔偿。记者胡利 通讯员花法宣

(责任编辑: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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