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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汽车召回 中国汽车业一条遥远的路

  截至2007年11月,国内总计召回汽车130万余辆,涉及45家国内外企业的107种车型,召回次数达103次

  作为舶来品的汽车召回,在3年前汽车召回制度刚推出的时候,在广大消费者和汽车厂家的眼中,它不仅陌生,而且很不受欢迎。

时至今日,汽车召回已被逐渐地认同和接受。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该制度的很多本应发挥的作用并未彰显出来

  前不久,上海通用汽车召回了其在2006年3月10日至2007年3月22日期间生产的部分君越轿车,共计7056辆。此次召回的原因是上述日期内部分批次前制动器相关零件处于极限偏差,在个别情况下,能导致车辆发生制动抖动现象,会影响车辆操纵和驾驶的舒适性。通用汽车公司将对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免费检修前制动器相关零件,以消除隐患。

  来自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的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11月,国内总计召回汽车130万余辆,涉及45家国内外企业的107种车型,召回次数达103次。其中,2007年前11个月,共计召回23次,涉及25种车型的58万余辆。2007年3月,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对部分奥德赛飞度雅阁汽车实施召回,其中包括近42万辆雅阁汽车,成为迄今我国规模最大的汽车召回事件。

  作为舶来品的汽车召回,在3年前汽车召回制度刚推出的时候,在广大消费者和汽车厂家的眼中,它不仅是一个很陌生的字眼,也是一个很不受欢迎的东西;而如今它却已被广泛的认同和接受,并且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该制度的很多本应发挥的作用并未彰显出来,因此,对中国的汽车召回来说,要走的路仍然很远。

  召回已成家常便饭

  “自《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实施以来,适应我国国情的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已经逐步确立。”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司长孙波在日前召开的“汽车召回制度实施3周年总结暨产品召回制度研讨会”上总结认为,通过3年的实施,汽车召回制度已经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了消费者和汽车生产企业的一致认可。

  这可以从很多地方找到证据。进入去年10月份以来,国内外品牌在中国的召回事件更是层出不穷。从近期召回的公告中可以发现,实施召回的既有国外知名品牌,也有合资厂家,涉及小轿车、多功能车、客车等,问题则包括电子电器、动力传动系统、制动等多个影响驾驶安全的关键部件,汽车召回已渐渐褪去“作秀”的外衣。

  一位汽车行业资深人士表示,从2007年的情况来看,虽然总量上还是超过了2006年,但频次比2006年要低。“当召回已经成家常便饭,那正说明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双向成熟。2007年的召回,我把它定义为汽车消费市场成熟理性的现象。”

  四川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的谭文江坦言,这3年间,他所在的企业对汽车召回制度也经历了从陌生到熟悉、从担心到支持的一个过程。如今,企业已经认识到对缺陷汽车实施召回是汽车制造商对社会和广大消费者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逃避责任,不仅不能消除负面影响,反而会大大损害企业形象。”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副主任王松透露,该中心的投诉系统曾接到多起投诉,称某汽车企业利用保养之机免费为车主更换有安全隐患的零部件。“同样是免费更换,但是消费者就能够发现这其中的问题所在,这让我们感到很欣慰。”

  而来自汽车厂商的调查数据显示,有89%的汽车消费者认为“召回是企业负责任的表现”。从销售数字上看,绝大部分汽车在实施召回之后,其销量并未受到影响。

  逐渐被认同的制度

  “我国汽车召回制度的建立,是一个与汽车企业从对立到建立友谊的过程。”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助理巡视员汪立昕如此评价。从开始建立到实施,企业和消费者对汽车召回委实是一个逐渐熟悉与理解的过程。

  召回制度的建立过程并不轻松。据汪立昕回忆,当时质检总局着手建立召回制度的时候,汽车业内包括汽车企业、业内专家、一些中介机构等都对召回制度颇有微词,普遍认为中国汽车工业还不成熟,汽车企业难以承受召回带来的压力,抵触情绪很大,甚至有人放言:汽车召回之日,就是中国汽车灭顶之时。

  但历史前行的步伐是无人能阻挡的。重重阻力下的中国汽车召回制度,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到来给了一个强有力的推动。2004年3月15日,我国正式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当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规定正式实施的四个月前,一汽轿车广州本田两家汽车生产厂家率先吃了“螃蟹”。2004年6月18日,由于燃油箱隔热装置与排气管之间的间隙不够大,一汽轿车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召回2002年12月26日至2004年3月25日期间生产的M AZDA6。与此同时,因燃油箱体与箱内燃油室支架焊点处出现振裂现象,广州本田也决定对2003年1月15日至2003年10月29日期间生产的03款雅阁轿车实现免费检修或更换新燃油箱。

  市场的反应往往出人意料。一汽和广本的大胆行动非但没有给企业带来困扰,由于质量危机处理得当,它们不仅没有失去市场,反而通过召回提升了企业公信力,赢得消费者的信任。此时的舆论更是一边倒:堪称尊重本土用户的先行者,表达了一种经营理念的高尚境界,中国消费者的一大福音。

  此后,越来越多的汽车企业加入到缺陷产品召回行列。2006年12月,奇瑞汽车宣布召回2003年7月14日到2005年5月6日生产的共18673辆东方之子系列车型,开了我国自主品牌轿车实施召回的先河。之后,又有几家自主品牌企业加入到主动召回行列。

  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随着召回逐渐深入人心,在短短的3年多时间中,我国的汽车召回制度正在不断地完善和补充。2004年9月质检总局建立了缺陷产品中心,具体负责汽车召回。2006年,汽车召回的范围从M1(小客车,家用轿车)扩展到M2(中型客车)、M3类车辆(大客车),预计不久将把货车(N类)纳入召回之列。

  此外,我国已初步建立了5个信息平台,包括:中国汽车召回网、投诉呼叫中心、专用电子邮件系统、制造商备案召回信息专用FTP平台、召回专家交流信息平台,用以确保召回工作的顺利开展。

  与此同时,大部分汽车制造商也为此设立了专门的管理部门,建立起产品质量追溯系统,进一步完善了质量管理体系,从设计、制造环节加强产品缺陷的控制,汽车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得到改善。

  但是,由于我国召回制度建立时间太短,加上我国的经济结构和发展过程又非常独特,企业状况、消费水平等比较复杂,这使得我国在实施召回制度时必然会遇到许多困难,多方面的利益权衡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该制度所本应具有的独特功能。由此导致了我国的召回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如召回制度未完全为社会认同、产品安全标准体系有待完善、行政管理经费和人员编制不足、某些企业故意隐瞒缺陷等。

  因此,对于我国的汽车召回来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完善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主动召回制度,不是强制召回。尽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规定,对“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试图利用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等行为,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对其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相对厂家的巨额利润,对强制召回企业区区3万元的罚金,显然很难真正起到惩戒作用。而企业主动召回的代价反而要高得多。这就意味着产品是否应该召回、召回范围多大,全凭厂家的“觉悟”。

  “当务之急是要提升以汽车召回为代表的我国缺陷产品的法律效力和行政监管力度。”中国工程院院士钟群鹏指出,我国现在执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未具有足够的法律效力,应该从法律层级上建立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

  针对上述问题,孙波表示,国家质检总局将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推进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具体工作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加强立法,增强法律效力和行政监管力度;二是加强各政府部门间沟通与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三是建立国家产品上海检测系统;四是加大宣传力度,有效引导消费者对召回制度的正确认识;五是完善产品安全标准体系,规范产品召回管理。

  据悉,国家质检总局目前已完成《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的初稿起草工作,预计最快今年可以出台。该管理条例草案要求企业对缺陷产品进行主动召回,如果企业没有主动召回缺陷产品而造成严重后果,他们可能面临吊销生产执照甚至法律诉讼的后果。

(责任编辑: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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