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建文北京报道 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成品油消费税进行调整,全额征收消费税。
《通知》称,从今年1月1日起,恢复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日前,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对燃料油、石脑油等成品油按全额税率征收消费税,这一税率约是原来税率的3倍左右。业内人士称,此举将大幅提升相关油品的销售成本。
有业内人士指出,此次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实际上是2006年4月出台的消费税政策的延续。
2006年4月,我国对消费税政策进行了一次重大调整。在这次调整中,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开始征收消费税,即扩大了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但是,当时国家考虑到国际市场原油和成品油价格上涨较快,上述四类成品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后,如果征税力度过大,将不利于价格的稳定。经国务院批准,当时又规定,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可按应纳税额的30%缴纳消费税。这四类成品油实际上享受了一定的减税优惠。
这次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调整,会对物价产生多大影响?权威人士说,如果恢复按法定税率征税,每升油品仅增加消费税负担0.07元~0.14元。以出厂价格最低的润滑油为例,其增加的税收负担不到其出厂价格的1%。因此,如果解决了作为化工原料的石脑油消费税问题,恢复按法定税率征税的政策对物价影响不大。
据业内人士介绍,政府将燃料油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是由于这类油品与汽、柴油有一定替代性,部分质量好的产品还可直接作为汽、柴油使用。在实际征管中,存在个别企业通过混淆产品名称等进行逃税的问题。此举可以控制能源消耗和调控消费结构,扩大消费税对石油产品的调控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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