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赵先生认为京石高速公路出具作废发票,便与首发集团打了一场官司,但最终败诉。近日,赵先生要求丰台地税局对此事调查又被拒绝,便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地税局告上丰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丰台地税局对他举报事项依法查处。
赵先生诉称,去年7月9日,他途经京石高速路从杜家
坎站出站,交纳了5元高速通行费,并获得机打发票一张,发票上印有“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票专用章”字样。但后来了解到,“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这个法人单位已于同年4月变更为“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以,该发票已经作废。
赵先生将这一情况反映给丰台地税局,地税局回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在缴销发票之前,旧版发票可以继续使用”,以此拒绝了他的申请。赵先生认为,地税局作出的答复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及《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查处过程中有明显不作为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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