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成都三家同一品牌汽车经销商出现了对同一款车进行统一的“自主定价”,称这是《反垄断法》赋予其打破厂家“最低限价”的权利,就此本报记者采访了参与起草《反垄断法》的两位法学专家。
成都商报:经销商的做法摆脱了厂家定价的圈子,不过这样的行为是不是又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3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
史际春:这确实涉嫌搞“价格联盟”了,但如果是各经销商没有协议仅是自发调价,而巧合调成同样价格的,则不违反《反垄断法》。
黄勇:这是比较典型的核心价格卡特尔的表现,存在巨大违法的风险,因为是竞争者之间的固定价格协议。虽然在同一品牌内,但各经销商实际上仍有竞争,各经销商的价格、服务等可能有差异,消费者可以在不同经销商之间选择。但达成“价格联盟”后,实际上让消费者没有选择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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