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呼图壁县交警大队原队长李巍酒后驾车致人死亡一案,2008年12月末经昌吉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李巍属酒后肇事逃逸,并无自首情节;但事发后李巍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对其从轻处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08年4月4日1时25分,李巍酒后驾驶小型越野警车由南向北行驶入呼图壁县种牛场道路后,撞至同方向停在路边的一辆红旗小轿车尾部,致使站在车旁的蔡某受伤经抢救无效身亡。事发后,李巍打电话通知其司机到现场,而自己回了家,其司机孙某“顶包”承认是自己驾车出事。后经蔡某的驾驶员指认,公安机关展开调查,李巍于当天下午归案。
昌吉市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李巍事发后给交警大队打电话报警,但报警内容是发生了车祸,需要处理,随后叫司机孙某到现场,自己则离开现场回家,其间已产生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动机。根据司法解释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4条,“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李巍的行为构成了肇事逃逸。
案发后,李巍并没有在第一时间说明情况,而是在犯罪行为经被害人驾驶员及亲属报案后,公安机关对其提取血液、进行侦查后,才于当晚在呼图壁县东泉派出所说明情况,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条件。
法院认为,鉴于李巍在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对其从轻处罚。蔡某亲属没有提出上诉。
据乌鲁木齐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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