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棵国家二级古树,在交通事故中被撞倒后,肇事车主向村委会赔偿后转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引发诉讼。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的过程中,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对古树的权属问题产生争议,车主和保险公司均表示,国家对古树归属规定不明,村委会作为权利人来索赔不合适。
据了解,2007年8月31日,杨某的货车行驶到门头沟区妙峰山镇陈家庄时,发生交通事故,不慎将一棵古树撞倒,该树是国家二级国槐。杨某先行赔偿了村委会36万元,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只同意赔付20万元。杨某认为,该货车的约定保额为30万元,保险公司应当全额予以赔付,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理赔款30万元。
根据权威部门出具的古树价值鉴定报告,被撞古树的价值是38万余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古树作为国家保护文物的一种,所有权人应该是国家,古树遭到损害,应该由林业主管部门或文物主管部门要求赔偿,而不是由村委会来主张权利。由于国家对古树归谁所有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保险公司对向村委会支付赔偿款有异议。
杨某表示同意保险公司的看法,也认为国家对古树归属的规定不明,但自己已经法院调解,向村委会支付了赔偿款。
最终,门头沟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2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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