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练情情 通讯员越法宣)假“O”牌车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要不要赔偿?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近日对这样一宗案例作出判决,该判决认为,虽然出事车辆宣告了假“O”牌是违法行为,但保险公司同样需要作出赔偿。
原告李某于2006年4月为其名下的粤AFD177江淮小型客车,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并缴纳了保险费。2007年1月26日,原告在保险车辆上悬挂号码为琼O.01500的车牌在江门新会地区与第三者驾驶的粤JM2398小型客车发生碰撞,经调解,李某向对方赔付了12.6万余元。赔钱后,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认为李某套用了海南省警用车牌,属于违法行为,保险公司不会对违法行为进行赔付。为此,李某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告上法庭。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的车辆套用海南省的警用车牌,而车牌号码是区分机动车辆之间的标志,保险公司只认车牌号码,被告没有承保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套用车牌,原告亦没有向被告提供对应套牌号码车辆的基本情况,该套牌车辆是否存在并不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的套牌行为是属于法律禁止性行为,其不应对违法行为进行赔付。此外,原告套牌的行为是为了逃避监管,增加了保险车辆的风险,亦增加了保险风险的程度,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可以拒赔。
近日,越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原告的上述行为显然属于法律禁止性行为,应由相关的职能部门依法作出处罚。但本案属于民商事纠纷,保险合同条款对原告在保险车辆上悬挂和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免除保险责任并没有作出约定,而本案第三者的经济损失是因交通事故所致,并不是原告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故被告的意见法院对此不予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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