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丽娜)孙女士的两辆车一前一后在高速路上行驶,发生追尾。因保险公司以肇事双方车辆为同一人所有为由,拒绝赔偿孙女士前车造成的损失,孙女士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至法院索赔。
孙女士说,她名下有两辆别克车。今年1月,她去外地出差,两名司机分别开着两辆车,一前一后行驶至京福高速时,后车撞上前方轿车的后部,造成两车受损。经交通队认定,后车负全责。
孙女士的两辆车均在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孙女士称,事发后,保险公司只理赔了后车的车损,保险公司以事故车辆为同一人所有为由,拒赔被追尾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事先并没有告知自家车相撞受损,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孙女士认为,保险公司应依据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被追尾车辆的损失。协商不成,孙女士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修车费等近4万余元。
■庭审焦点
“第三者”是谁
昨天的庭审中,孙女士的代理人称,机动车发生意外时,第三者身份是不特定的。在特殊情况下,作为被保险人的“车主”在特殊的情况下,可同时具备“第三者”的身份,转化为“第三者”。两辆车相撞,被追尾的车辆对于后车来讲就是‘第三者。另外,孙女士自家投保的两辆车,发生碰撞,如果损失得不到赔付,就失去了投保的目的,明显违反民法的公平原则。
保险公司称,相关法律明确约定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赔偿范围及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人及车上人员。法律没有规定自己对自己进行赔偿。因此,孙女士的前车损失不在其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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