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经销商以“没有出台汽车三包”为由,拒绝车主提出的一些要求,其实是站不住脚的。早在2000年,我省就已经出台了《浙江“三包”商品目录》,这一目录把汽车纳入其范围内,并规定三包期限为“一年或1.5万公里”。
省消保委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汽车是一件特殊商品,汽车厂商对我省“汽车三包”视而不见,这在当前还很普遍。“浙江汽车三包”的细则还不完善,比如什么样的情况符合退换车条件,还没有具体约定。虽然之前我省曾有过根据“浙江汽车三包”成功换车的先例,但在这一事件中,车主宋先生提出的退换车要求,确实还很难满足。
此外,省消保委有关负责人认为,车主宋先生向经销商要求补偿误工损失,并非没有法律依据。消费者购车,消费者和厂商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即厂商负责向消费者交付质量合格的产品。产品一旦出现问题,厂商除了履行保修义务之外,还应补偿消费者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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