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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阜新警车逆行超车 撞飞路人扬长而去

2013年04月19日11:27
来源:中国青年报

  工人开警车“执行公务”?

  当时的真实情况究竟怎样?肇事警车责任人是否受到处理?

  媒体报道称,从阜蒙县交警大队获悉,阜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工人高某驾驶的警车为阜蒙县交警大队警务用车。目前,高某正在行政拘留期内。阜蒙县交警大队经事故调查,认定司机高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且属交通肇事逃逸。

  中国青年报记者4月18日联系了阜蒙县委宣传部。

  宣传部工作人员提供了一份《阜蒙县公安局依法查处警车肇事案》的材料,材料称:“2013年3月31日8时许,阜蒙县交警大队司机高某驾驶警用黄海吉普车在加油回队途中,由东向西行驶至阜蒙县北环路隆宇大厦门前,违章超车,将由北向南过马路的行人姜某撞倒,造成姜某受伤。肇事后,高某没有停车,驾车逃离现场,将车开回交警大队。

  案件发生后,交警大队领导马上赶到县人民医院,对伤者展开救治,又及时将伤者转到阜新市中心医院治疗。县公安局党委对此案高度重视,表示要依法查处,坚决严惩肇事者;同时积极组织协调,为伤者提供治疗,并责成主管局领导和大队领导看望伤者及家属,当面表达歉意。经医院诊断,伤者姜某蛛网膜微量出血、骨盆裂伤。经治疗,目前伤情稳定。伤者及家属对县公安局积极治疗的态度和严惩肇事者的做法表示满意。

  阜蒙县交警大队经调查认定,司机高某属肇事逃逸,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交警大队依法将其先行拘留,并依法从速从严处理。”

  然而,这份材料并不能解答人们心中的疑问。

  交警大队作为公安执法部门,却缺乏基本的常识,工人高某有没有开警车、鸣警笛的权力?在什么情况下,具备什么样的资质,才可以使用警笛?

  事实上,对于警车的使用,法律有着严格的限制。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第16条规定,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二)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劳教人员;(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四)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劳教人员;(五)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根据《警车管理规定》,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驾驶,驾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驾驶摩托车应当戴制式警用安全头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驾驶实习期内的人民警察不得驾驶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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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杨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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