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赖先生在东莞市华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进口大众车,价格为33.5万元。新车买来没多久,就接连发生故障,而且故障发生在汽车的发动机、变速箱这类涉及行驶安全的关键部件上,此后两年内总共经历了六次大修。多次无效果的维修让赖先生苦恼不已。2011年年底,赖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车辆存在故障经常需要维修、无法正常使用为由要求华熙公司退车或换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赖先生提交的维修结算单可以证明,赖先生购买的涉案车辆因发动机存在故障,进行了多次维修。由于本案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车辆存在的故障是因为赖先生使用、保养不当导致的,法院因此认定,车辆存在故障的原因是自身的质量瑕疵。
法院判决,结合赖先生使用车辆的总时长、购车价格、车辆使用期间存在故障需要维修的具体情况,法院酌定应扣除车辆折旧3万余元。因此,赖先生将车辆退还给华熙公司后,华熙公司应返还购车款29万余元,并向赖先生返还购置税1.4万余元,赖先生则将涉案车辆退还给华熙公司。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华熙公司提出了上诉,后经二审被驳回,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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