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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坐长途车窒息死亡 客运公司赔偿1万元

2013年07月08日10:24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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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出生才十天的女婴小梦在从贵州到广州途中窒息死亡,家属将客运公司告上法院,索赔28万元。日前,这起纠纷引起两级法院的争议,广州市中院终审改判客运公司赔偿1万元。

  长途大巴空气混浊 十天大女婴窒息亡

  2012年3月14日下午3点30分左右,阿芬带着出生才十天的侄女小梦在贵州省绥阳县小河子半路上车,搭乘了广州市陆运有限公司(下称陆运公司)从贵州省正安县到广州市番禺区的长途班车。正值逢春节过后,贵州前往广东打工人员出行高峰,营运班车乘客满员,车厢堆满行李。

  次日上午,班车经高速公路行驶到广东佛山境内的三水大桥时,阿芬发现小梦异常,要求司机停车。但由于班车当时在高速公路的大桥上,司机并未立即停车,十多分钟后到达最近的出口处才停。阿芬带小梦搭乘出口处候客的三轮摩托车,11时30分到达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最终小梦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小梦的父母将陆运公司告上法庭。他们诉称,女儿出院时记载,“面色红润,吃奶好,反应好,哭声好,四肢肌张力正常。”由于,长途车封闭的车厢空气污浊,使得原本健康的孩子被诱发疾病。而小梦出现呼吸紧促的危险情况下,司机一再拒绝停车急救,使得孩子失去呼吸新鲜空气延缓病情的机会,污浊的空气环境使危险加重。

  小梦父母认为,司机无视乘客生命健康安全,执意继续开车不停,在高速路出口时才停车让人生地不熟的阿芬抱孩子打三轮摩托车找医院,其冷漠和措施不当最终因延误抢救导致孩子死亡的结果,理应承担赔偿责任。遂请求法院判决陆运公司支付小梦丧葬费、死亡补偿金共28万余元。

  一审:大巴司机无过错 驳回诉讼请求

  番禺区法院一审认为,由于事发班车正行驶在高速公路上,如司机即时违章停车下客,阿芬则半途中根本无法转乘其他交通工具并最快赶到附近医院救治。此时最合理、最有效的措施就是班车尽快赶到最近出口,而非即时停车。但班车司乘人员并非医务人员,司机并无能力确定是否紧急,但临时监护人则完全可自行拨打急救电话。

  而在未通知急救人员在出口处等待的情况下,班车到达最近的出口后,是由班车直接下高速并送往最近医院还是由阿芬携小梦转乘其他交通工具,则要视哪一种方式更快到附近医院而定。一审认为,“相比较陆运公司的班车司机,候客的三轮摩托车司机当然更熟悉附近医院的途径,在市区路段,两种交通工具的速度也无明显差距”。

  因此,在这种情形下,班车司乘人员让阿芬携小梦下高速搭乘路边候客的三轮摩托车前往医院救治,是最合理的措施。据此,陆运公司班车司乘人员并无懈怠履行承运人之救助义务,无可行救助措施而未行之过错,无应对失当而延误小梦往医院救治时间。小梦之死亡,系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非司乘人员采取职责范围内措施可避免,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审:客运公司未尽最大救助义务赔1万元

  然而,广州市中院对一审法院的观点不予认可。市中院认为,初生婴儿体质非常娇弱,容易沾染疾病,本应在母亲的监护和照料下生活。而且乘坐长途客车本身就是一种耗时长、乘客人数多的旅客运输方式,即使是身体健康的成年人在长时间乘坐客车的情况下,也常常会出现不舒适的状况,长途旅行对婴儿健康危害更大。

  尽管小梦的死亡主要是由于其自身健康和父母的过错所致,但陆运公司也未对小梦尽到最大努力的救助义务。市中院指出,根据《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陆运公司作为承运人对旅客人身安全具有高于普通经营者的注意义务,在旅客出现急病时,应当尽力救助。

  事发当时,客车上配备了两名司乘人员,在阿芬发现小梦生病并要求驾驶员停车时,即使客车正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宜停车,另一名随车司乘人员完全有能力进一步了解情况,给予必要的协助。此外,在客车行驶到三水大桥、阿芬要求送小梦去医院时,驾驶员本可以直接开往最近的三水医院以尽量争取救治时间。尽管小梦的死亡主要是由于其自身健康和父母的过错所致,但陆运公司也未对小梦尽到最大努力的救助义务。 近日,广州市中院二审改判,酌情判令陆运公司赔偿1万元。

(责任编辑:宁利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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