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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天价拖车费 政府出台行业指导价呼声高

2013年08月28日07:30
来源:京华时报
  原标题:政府应出台拖车行业指导价
货车车主和朋友很无奈地坐在自己车旁。京华时报记者陶冉摄
货车车主和朋友很无奈地坐在自己车旁。京华时报记者陶冉摄

  前天,李先生的货车在四环主路四惠桥段与一辆轿车发生追尾,被永君救援公司的拖车拖了3公里,交了6000元拖车费(本报昨天报道)。律师和相关行业协会人士认为,类似事件层出不穷,车主明显弱势,除了走司法救济的途径外,相关政府部门还应出台拖车行业指导价,规避行业乱象。

  律师

  政府应出台行业指导价

  昨天,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律师称,在市场能进行自我调节或行业可以自律的情况下,政府原本无须介入制定指导价,充分的市场竞争能让行业形成优胜劣汰的价格机制。但天价拖车费在北京甚至全国范围内层出不穷,全国多地都存在拖车市场乱收费的情况,尤其是外地的过路车经常被宰,这说明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因为某些非市场的原因在这个行业失效,且行业也未建立起自律秩序,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出台行业指导价很有必要。

  黄乐平说,制定政府指导价还是国家规定。

  黄乐平所说的规定发布于2010年。当时,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要求各地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充分调研和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其后,上海温州等地发布政府指导价,对拖车救援的收费进行规范,范围涵盖了高速路救援和普通道路救援。

  黄乐平说,此事件需注意一点:拖车公司是交警叫来的。交警叫来的拖车公司收费远高于一般拖车公司,这也很可疑。

  车主可起诉要求退款

  黄乐平认为,车主遭遇漫天要价时,应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因为拖车公司乱收费已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

  黄乐平说,拖车公司为车主李先生提供服务,双方是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在此事中,车主李先生通过交警叫拖车时并不知道费用如此之高,拖车3公里收费6000元的合同金额也显失公平,车主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撤销与天价拖车公司事实上的拖车合同,退回价款,只支付拖车公司必要的成本费用。

  车主李先生表示,他正在考虑提起诉讼。

  行业协会

  呼吁发改委规范企业行为

  北京市工商联交通运输业商会曾参与多起天价拖车费纠纷调解,昨天,商会秘书长王涛称,希望政府能规范救援公司的行为。

  媒体报道显示,2007年11月7日,海淀区杏石路南平庄三岔路口处,一辆水泥罐车冲入民房,某救援公司拖车总里程十几公里,却索要3.7万元救援费,商会多次交涉,最终支付了7000元才将罐车取回。

  王涛称,他在2006年和2007年曾多次将此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希望政府规范救援公司的收费标准,但一直都没有回音。“我认为政府必须规范救援公司的行为,从源头斩断这条牟取不义之财的黑心链条上的黑手,这样才能给高额救援费降温。”

  王涛称,某救援公司老总曾多次与其约谈,要他提供会员需要救援的信息,做一单生意给他提2000元。王涛说,这种涉嫌商业贿赂的潜规则是这个行业的公开秘密,羊毛出在羊身上,给救援信息提供者的返点必定会由被救援者买单,一方面说明救援公司的实际成本并不高,另一方面也充分说明这个行业已经脱离了市场的正常轨道,需要有关部门进行监管。

  王涛称,上海等地已出台指导价规范汽车救援行业,他希望北京发改委也出台规定,制定行业指导价。

  对于是否会出台类似规定,昨天,京华时报记者致函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工信处工作人员下午称已收到采访函,“目前已交给领导审阅。”昨天,市发改委尚未对此问题进行回应。

  京华时报记者 潘珊菊

(责任编辑: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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