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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民公交发现手机被偷 搜查近60名乘客

2013年09月16日07:13

  原标题:“搜包验贼” 谁会自愿

  本报成都9月15日电 (记者张文)在公交车上被偷,是否可以将全车的乘客都列入“怀疑对象”,进而翻包搜查?近日,成都一市民乘坐公交车时发现手机被偷,在公交车停在路边等待警察时,她守在公交车前门,逐一检查急着下车赶路的乘客。

  据了解,当时正值上班早高峰,在一辆满载乘客的公交车上,市民宋女士突然发现自己挎包的拉链被拉开,包里新买的手机不翼而飞。宋女士随即拨打110报警,并将情况告诉了公交车司机,司机随即将车停靠在路边等待警察。

  由于大多数乘客都急着继续赶路,有人便提议,赶时间的乘客可以让宋女士检查一下包,证明“清白”后就可以下车。征求了乘客们同意后,公交车司机打开了前门,让宋女士守在门前逐一检查下车乘客的包。

  在整个过程中,车上除了5名乘客以侵犯隐私为由不同意外,其余近60名乘客都将包打开给宋女士检查,然后下车离开。其中,多数人都是主动打开包,自己翻给宋女士看。宋女士也对个别乘客的包进行了翻看。巡警赶到现场后,陪同宋女士到出所做了登记,剩下的5名乘客继续乘坐该路公交车离开,而手机并没找到。

  失主宋女士告诉记者,她知道“搜包”不妥当,“但是,我推测小偷就在车上,总不能让他得逞吧?”

  据成都公交公司的工作人员介绍,公交车上发生失窃事件后,一般都会要求司机将车停靠路边,等待警察处理,不能贸然开门放乘客走。而成都警方表示,失主没有权力对其他乘客进行搜查,如果其他乘客以后遇到类似情况,应该第一时间报警,等待警察来处理。

  碰撞

  失主无权搜查他人

  搜查的进行,在主体和程序上都有严格的要求。虽然现实生活中公交车、商场等公共场合失窃事件时有发生,但是公交车上被偷的失主、商场保安等不属于侦查人员,无权对其他乘客进行“搜身”。

  四川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教授 唐磊

  搜包也得别人自愿

  失主为了找出小偷,违反乘客意愿对其进行“搜包”,就涉嫌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乘客有权拒绝失主的要求。因为被怀疑的同车乘客并没有证明自己清白的义务,也就没有义务主动配合失主搜身。不过,如果有乘客自愿让失主搜查,就不存在侵犯人身权,因为这是乘客自己放弃权利。

  成都市刑事诉讼执业律师 张敏

  情急之下可以配合

  公交车上有人丢了东西,按照程序应该只有警察才有权搜查,但是为了在第一时间找到小偷,只要大家同意,失主对乘客们进行搜查也无可厚非。毕竟丢了东西谁不着急呢?反正自己又不是小偷,只要能高效率地排除嫌疑,让失主检查一下也无妨,就当是配合抓小偷吧。

  成都市民 周先生

  是否自愿有待商榷

  公交车上的乘客“自愿”让失主搜包,主要是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急于赶路而需要下车离开,二是急于自证清白,让自己和失窃案撇清关系。这两种情况下,很难说清乘客接受失主搜包是否真正出于完全自愿。出于正当程序的考虑,最妥善的做法应当是将公交车不停站直接开往公安机关,让我们的侦查人员行使排查小偷的职责。

  成都市火车东站出所教导员 胡凯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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