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清远讯 (记者曹菁)记者昨天从清远市物价局获悉,《 清远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在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首次规定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这个规定执行下来,我们的保管责任将明显加强。”听闻新《办法》要实施,清远一些酒店和公共停车场表示压力大。过去,如果车主发现自己停在停车场内的爱车刮碰甚至车被盗了,要找停车场方面索赔相当艰难,对方往往以“我们只提供车位,不负责保管”为由推脱责任,而消费者往往投诉无门。但从2014年1月1日起,这一境况将有所改变。
新《办法》中还有其他的便民规定。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进入居民住宅区、医院、学校等内设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超过60分钟的(含60分钟);进入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等配套停车场等停车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含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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