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商报讯 易某搭乘同事屈某的“顺风车”,途中却不幸发生了车祸,导致他全身瘫痪,经司法鉴定,伤残等级为一级。事后,为了索赔,他将开车的屈某与该车车主告上法院,索赔140余万元。昨日,记者从沙坪坝区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屈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易某自己承担20%。
36岁的易某与35岁的屈某都是同一家公司的员工,2012年1月17日晚上,屈某与易某一起赴宴,吃完晚饭后,易某搭乘屈某驾驶的一辆小型客车返回公司宿舍,当天大家玩得比较尽兴,或多或少也有点疲倦了。1月18日凌晨1点,屈某开车沿沙坪坝新桥往山洞方向行驶,当车行驶到山洞路段时,不知道怎么回事,车头突然冲向了左侧,与左侧一棵行道树相撞,坐在副驾驶的易某身受重伤。
随后,易某被120送往新桥医院抢救,虽然保住了一条命,但由于颈部骨折,易某全身瘫痪了。此次抢救,易某共花9万余元的医疗费用。随后,易某转院到白市驿骨科医院、西南医院等医院进行治疗,先后产生数万余元费用。
经沙区交巡警支队认定,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易某没有责任。2012年9月3日,经司法鉴定,易某全身瘫痪,属于一级伤残。
索赔:要求司机和车主赔偿140万
为了索赔,易某将开车的屈某,与出事车辆的车主胡某告上法院,要求两人赔偿医疗费、续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0余万元,并要求胡某承担连带责任。
在法庭上,屈某表示,他对这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他同意依法赔偿,但他认为易某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应当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而车主胡某拿出一份公司几个股东当初签订的一份协议证明,根据协议,该车属于易某所在的公司。胡某表示,虽然车是登记在他的名下,但实际控制人是公司,故他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由开车的同事承担80%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屈某应当赔偿受伤的易某。但易某是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因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应酌情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而因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借用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胡某不用承担责任。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易某由于这次车祸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8万余元,由屈某承担79万余元(80%),剩下的19万余元(20%)由易某自行承担。此外,屈某还应赔偿易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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