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停车难”和“停车乱”等问题,北京日前正式出台了《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建立统一的停车场信息管理和发布系统,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促进停车信息化管理、加大对停车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等多项措施。
据了解,《北京市停车规划管理办法》、《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的意见》、《占道停车经营服务规范》、《占道停车电子收费实施方案》等11个配套文件也将陆续于年底公布。
占道停车泊位信息将公布
收费管理员证件加装二维码以便监督
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已从2001年的195万辆增加到目前的约540万辆,但正式停车位仅约276万个。供需的悬殊给“黑停车场”、“黑停车位”提供了空间,违规占道停车现象层出不穷。
“针对不正规的停车场和停车位,我们会发现一个取缔一个,将停车管理的运营全部暴露在阳光下。”北京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停车处处长史凯介绍说。
据悉,北京将建立统一的停车场信息管理和发布系统,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对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公布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为市民提供动态出行信息。
《办法》还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停车场动态信息管理和发布系统,建设区域停车诱导设施,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停车场也应当配建停车诱导系统以及停车诱导标识,并应当将系统接入所在区域停车诱导设施。
针对全市的占道停车泊位信息,史凯表示将会在统一编号后进行公布。其中,城六区内部的占道停车泊位信息将于明年6月左右公布。“通过车位的编码,以及收费员的证件,可以一目了然地判断停车位是否正规。”他同时表示,“在此基础上,如果停车人将车停到了不正规的停车位,可能就会收到罚单。”史凯强调,“年底前,全市约3000名停车收费员证件将加装二维码,车主可以随时查询收费员的资质。如果不正规,可以随时举报。”
根据《办法》,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停车场,其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价格核定、明码标价牌编号等手续,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到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的将被处理;未按照规定对停车泊位进行备案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处1万元罚款。
《办法》还明确了区、县管理部门可以终止与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单位协议的若干情形,包括发生服务质量纠纷,影响恶劣的;未按原承诺标准提供服务的;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擅自转租转包、挂靠经营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等情况。
史凯还透露说,明年起将会对城六区中每个区内的2、3个老旧小区进行立体停车场挖潜试点,并采取不同的融资方式。“老旧小区的产权比较复杂,探索之后,形成一套方法再全面铺开。”
此外,北京还在东城、西城、朝阳等城区做了占道停车电子收费的试点工作。史凯说,经过完善,停车缴费有望通过公交一卡通刷卡完成。
“未来北京市的停车格局,将以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为补充。”北京市政府法制办法制三处副处长江英明说。
政府征收费用将公示
未来停车公司将向政府缴纳经营权使用费,不再缴纳占道费
停车费问题,特别是路边占道车位停车费去向一直引人关注。此前,停车管理公司私自转包车位、停车管理员私增车位、收费讨价还价等问题屡禁不止。
一位停车管理业内人士介绍,占道费是按停车场的备案车位总数来计算的,因此一些停车场就采取虚假备案的方式来增加收入。例如某一路段实际划出停车位120个,但只备案了40个车位,剩余的80个车位则属于“无本生意”。而多划出来的停车位,很多都是明确禁停的路段,比如非机动车道、路中隔离带等。
根据公开数字,在2011年停车费涨价之前,2009年北京占道停车费收入为3372万元,2010年这一数字为2110万元。但最近两年相关收费数字并未公布。
在北京将公布的一系列停车管理配套办法中,《北京市城六区占道停车特许经营办法》明确,未来停车管理公司将根据政府招标的方式进行停车管理收费,中标的特许经营企业除了向政府缴纳经营权使用费,将不再缴纳占道费,而这笔费用将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该《办法》中特别提到,“城六区政府应定期对征收情况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示。”
12个部门共同管理“车位”
《办法》对停车管理的部门责任进行了划分。《办法》规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停车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政策,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和备案,并对收费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车位设置。另外还有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民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各司其职”。此外,区、县人民政府也负责相关统筹协调工作。
管理部门多了,遇到问题该怎么投诉?记者查阅《办法》了解到,必须先明确遇到的问题是属于哪个部门管理的领域,然后才可向当地相关负责部门“对症”投诉。
以发现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后举报为例,执法主体就有3个: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擅自在居住区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擅自在道路、居住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尚未明确划定执法管辖权的公共场所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对此,一些市民感觉比较麻烦,“如果对《办法》不了解,对管理机构职责不清楚,真不知道该怎么投诉。”一位市民说,他希望能由多个主管部门联合建立一个类似110的统一投诉平台,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
(韩晓梅参与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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