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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个性车牌”能否“一笑了之”
来源:[ 北京青年报 ]

  ■用公众熟知的BTV(台标)、IBM(驰名商标)做车牌是否侵权
  
  ■用WTO(国际组织)、FBI(国外机构)英文缩写做车牌是否妥当
  
  ■用“USA(美国)-911”、“SEX(性)”做车牌是否合适
  
  核心提示
  
  在过去的采访中,常听到法律界的人士有这样的说法:外国的金融家、企业家,在进行一些大的商务活动或谈判时,身边形影不离的是律师,说得非常多的一句话是“请和我的律师谈……”国外的政府机构在作出一项重大决策之前,必不可少的参考文件是《法律意见书》。于是就联想到上周报道最热闹的一条新闻——北京电视台的台标、美国联邦调查局、世界贸易组织的英文缩写……全变成了北京人的车牌号挂着满街跑。于是就更想问一句:这一决策在制定之前,是否也有《法律意见书》,法律界对这一现象持何种看法?
  
  8月12日,可以说是中国有车一族五彩缤纷的个性、令人瞠目结舌的想象力集中释放和展示的一天。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在北京、天津、杭州、深圳四个试点城市统一进行的“2002式”新机动车牌开始抢注。由于按审批机构的规定,此次“个性车牌”在3个英文字母和3个数字组合上没有更多的限制,所以BTV(北京电视台台标)、FBI(美国联邦调查局英文缩写)、WTO(世界贸易组织简称)、CHN(中国英文缩写)、USA(美国)-911、263.net(著名网站名称)、SEX(性)等等“个性车牌”,被抢注成功“开”上了这四个城市的大街小巷,还有媒体预测IBM(国际驰名商标)、CNN(美国著名新闻机构)等等可以用3个英文字母表示又有“国际影响”的商标名和机构名称,都有可能成为车主们抢注的对象。那么用驰名商标、公众熟知的台标、企业名称注册车牌会不会涉嫌侵权?用著名国际组织、外国机构、国家名称的英文缩写注册车牌是否妥当?用“性”等比较“另类”的英文单词注册车牌与我国的《民法通则》有关条款是否抵触?记者就这些问题对法律界进行了大范围采访。出乎记者预料的是,从普通律师到原最高人民法院的大法官一致认为,这些问题提得太好了,会在法律界引起一场讨论。
  
  ■用商标、台标做车牌引起权利单位担忧
  
  记者最先采访的是北京第一个“各色车牌”的涉及单位——北京电视台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据其介绍,“BTV”作为北京电视台的台标,在前两年已经以商标的形式,通过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与文化行业有关的商标注册。另外“BTV”这个特殊的字母组合,已经成为广为公众所熟知的与北京电视台紧密相连的一部分。记者问,那么现在有人把“BTV”作为个人使用的车牌进行了注册,你们认为这里应不应该有一个权利保护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谈到,怎么说呢……开始我们确实没有想到会是这样。这个情况现在已经引起了我们的警觉,有关领导也指示我们到交管部门进行协调,看能不能对“BTV”的字母组合在注册车牌时加以保护?我们正在做这方面的工作。
  
  IBM公司法律事务部的张律师对此问题的说法较为直白,她说,IBM作为国际驰名商标,按照中国的商标法和有关国际公约,保护的范围是非常大的,绝对不可以随便乱用。那么能不能用IBM来注册车牌呢?从目前的商标法看很难说有相关条款可以适用。这可能会引起一场法律上的争论。
  
  张律师认为,用国际驰名商标、北京电视台的台标注册车牌,肯定会对商标、台标的权利单位造成影响。第一这样做有可能会造成公众对注册车的归属产生误解,认为挂有“BTV”车牌的车是北京电视台的;其次还有可能使公众将挂有这些车牌的主人的一些行为与公司、电视台联系起来;再有可能因为一些低档车或其他车辆挂有这类车牌,给权利单位的形象造成影响。所以非常值得探讨这种没有任何限制性规定注册车牌的做法是否合适?据张律师介绍,开始国内注册域名时,也因为现行法律中没有禁止性规定,结果造成了大量纠纷,后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将商标法中的相关条款引申到域名注册中,判处一些恶意抢注的域名无效。张律师说,车牌和域名虽然还有不太相同之处,但是对权利单位造成的影响是不可回避的,这是非常值得法律界关注和思考的问题。我了解美国也有个性车牌,但是没有见用某家大公司的名字、商标注册车牌的。
  
  ■用企业名称、驰名商标做车牌引起法律界大讨论
  
  正方观点:注册车牌没有商业目的不应适用商标法保护
  
  持此观点的北大方正集团法律顾问伦羽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你提的问题我这两天一直在思考。我认为,车牌和域名还不一样。当时一些恶意抢注企业域名的人是怀有一定的商业目的。而注册车牌的人只是为了自我欣赏、自娱自乐,没有主观上的恶意和商业目的,所以不应构成侵权。记者问,那么如果作为北京电视台非常想要“BTV-001”的车牌,只有通过买回来才能得到,是不是就有一种商业行为和目的在里面?他说,那也很难证明注册BTV车牌的人有主观上的恶意和商业目的。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的李京生律师说,BTV、CCTV这样的字母组合不享有专有权,因为从著作权、商标权、名称权、专利权几个法律明确规定的保护范围上,目前找不到法律依据,还是一个立法空白。不像奥运标志已经确定了专有权,不能随便用。李律师说,按照我国法律和国际惯例,像IBM这样的国际驰名商标,应该受到特殊保护。但是商标法规定的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在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过程中,而车牌只是个车的户口或门牌号,并不是商标,所以这也是个问题。我个人认为,过于宽泛的保护会限制和侵犯其他人的自由,造成别人的不方便。法律究竟应该怎样平衡保护和放开的关系,这里面有一个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的问题。北京问中律师事务所的方志远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认为用一些企业的商标、单位的台标做车牌,构不构成侵权不是很容易界定。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在商业行为中使用他人的商标、台标才构成侵权,仅从个人使用的车牌号来讲应该说不构成侵权。但是,著名商标、台标在公众中显著的标识意义又确实存在,有些已为人们所熟知的英文字母组合,用到与这些权利单位毫无关系的车牌上是否妥当?交管部门在制定法规的过程中,应该兼顾到其他方面的法规和利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后果和纠纷。我国还有大量信息不是很流通的农村,企业商标、台标、名称,一些机构的英文缩写随意用在车牌上,会不会使有些人钻空子,打着这些权利单位的旗号,去做一些有损于这些单位形象的事情很难说?至少是不利于一些知名商标、企业名称的保护。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的张玉瑞研究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抢注车牌与前两年抢注域名有些类似,用的是一些英文字母的缩写。像我国对英文缩写还不是太敏感,一些英文国家对这种缩写可以说十分敏感。如果把车牌按域名看待,这其中就应该有一个权利单位有在先权的问题。但是,车牌和域名不一样的是车牌仅限于个人和公司使用,与商品无必然联系,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从商标法上不构成侵权。当然最理想的是哪个企业注册哪个企业的车牌,或是敞开注册前征求一下企业的意见。
  
  记者问,那么您认为,如果一辆挂着IBM的车经常违反交通规则,对IBM的企业形象会不会造成影响呢?张研究员说,你说的问题倒提醒了我。国际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还包括禁止“污化”(对驰名商标的声誉、形象造成影响)和“稀化”(淡化驰名商标的标识性),这样看来用驰名商标、台标做车牌,还是有些问题。反方观点:国际公约、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保护名称权
  
  记者就用企业名称、驰名商标、台标、国际组织、外国机构英文缩写做车牌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采访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国家科技部知识产权中心法律顾问、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杨金琪先生时,杨老提出了与上述观点不同的看法。他说,我国的民法通则上明确规定了不准侵犯他人的名称权、企业的商号权,尤其是像WTO、BTV这些公众所熟知的国际组织和国内机构的名称、标识。因为这些英文字母组合的标识性、指向性在公众中都已经非常明确,一旦挂有这种车牌的车辆进入公众视野,非常容易使人联想到这是不是国际贸易组织的车?是不是电视台的车?对权利单位造成混淆,对公众造成混淆。
  
  杨教授介绍,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也明确规定了要保护企业的名称权,对一些没有在你国注册的国际知名企业名称也要保护不得侵犯。对于驰名商标巴黎公约和我国的商标法都明确规定受特殊保护,不仅在同类、它类商品上不能使用,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禁止“淡化”性的使用。比如“555”香烟是个驰名商标,一见到“555”的标志人们立刻能产生对应的联想是香烟。如果什么上都可以看到与香烟毫不相干的“555”标识,那么肯定会冲淡或混淆人们对“555”香烟的联想。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对驰名商标的侵犯。记者问杨教授,现在有这样一种说法,车主的姓名拼音简写或英文名字缩写和某些驰名商标或外国机构的字母组合重合,比如某人叫“唐春来”,3个字的拼音字头正巧是“TCL”,如果因为“TCL”是一个著名的电器商标车主就不能再用这样的字母组合注册车牌,是否会使个性车牌受到太大的限制而失去意义呢?杨教授说,这个问题在法律上叫“第二含义”,意思是如果申请人有特殊的情况或正当的理由注册了与他人商标或名称相同的商标或名称,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申请人没有这种特殊的情况或正当的理由,就应构成侵权。杨教授说,我认为首先申请人不应申请用社会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台标、企业名称、外国机构和国际组织的英文缩写注册车牌,审批机关也应在这些方面加以限制,以免造成麻烦引起纠纷。
  
  对此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商标法上讲,北京电视台的台标也是一种标识,也可以注册成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虽然商标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商标不能注册成车牌,但是用驰名商标、公众所熟知的台标、企业名称注册车牌,我个人认为肯定存在产生误认的可能。如果开着一辆挂着“BTV”、“IBM”车牌的车在街上违反交通规则,肯定对权利单位的形象有影响,如果这样的车牌挂在一辆“面的”上,也会让权利单位觉得挺掉价,至少会伤害这些权利单位员工的感情。从这些方面看权利单位的担忧并不是没有道理。这位人士认为,注册车牌也有可能会像当初注册域名一样,从开始没有限制,到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有所规范。
  
  对此问题,有美国和中国双重律师执业资格的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孟霆律师认为,用驰名商标、公众熟知的台标、企业名称、域名等注册车牌还是应该有所限制,虽然构不构成侵权的问题还有待讨论,但是用IBM这样在国际上非常有影响的商标注册车牌显然不妥。
  
  ■用“USA-911”等注册车牌被普遍认为不合适
  
  在目前已经被抢注的个性车牌中,除了用北京电视台台标、IBM等国际驰名商标(有人预测)注册车牌引起法律界争议外,记者在整个采访中还听到绝大多数被采访者认为用“USA-911”、“FBI”、“SEX”等注册车牌不妥。
  
  接受采访的孟霆律师说,我国民法通则中对有伤风化的行为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车牌随着车辆每天行驶在大街小巷,像一个流动的广告,有非常强的公示性,挂着个“SEX”的车牌我认为有违民法通则的原则。
  
  国家外经贸部世贸司货物贸易处的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特别指出:我认为用“USA-911”注册车牌不合适。这样注册会有伤美国人民的感情。“911”是美国遭受恐怖主义袭击的纪念日,几千名美国平民在当天遇难。试想一个日本人用“CHN-918”注册车牌我们会是一种什么心情?
  
  杨金琪教授也认为,用“USA-911”注册车牌不妥,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中国社科院美国所研究人员张国庆在接受采访时说:北京是一个现代化国际都市,每天有大量外国友人、游客光临,还经常会接待一些外国首脑,试想如果有几百辆挂着“FBI”、“SEX”等车牌的车在大街上跑,会造成什么影响?特别是我认为用“USA-911”注册车牌不妥,是在揭人家的伤疤,是一种不尊重其他国家的表现。张先生认为,展示个性不应以对他人的损害或侵犯第三方的利益为代价。
  
  ■国外是如何对个性车牌进行规范的
  
  据了解,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在召开“2002式”新车牌注册新闻发布会时,曾经专门在现场请到一位美国专家,介绍美国个性化车牌的管理情况。其当时介绍的情况是,美国联邦政府规定有200多个字母组合不能注册成车牌,其中包括:“FBI”、“CIA(中央情报局)”以及有些大学的名称。
  
  为了进一步了解国外对个性车牌进行规范管理的情况,记者在中国社科院张国庆先生的协助下,从互联网上查到了有关美国对个性车牌限制的详细情况。据了解在美国,政府机构的名称、驻外机构、其他国家机构的名称(包括英文缩写)都是禁止在车牌上注册的。此外美国各州还都有自己的一些规定,比如加利福尼亚州就规定,攻击他人、种族歧视以及有害社会的字母组合禁止注册成车牌。这些资料中还显示,美国的公司品牌在注册车牌中也受到相应的保护,一方面是公司本身抢注到一些,另外作为个人也没有人去用公司的商标、名称注册自己的车牌。美国人对个性车牌的设计非常下功夫,有的是自己设计、有的是请人设计,车牌上除了各州规定的各州的名称、代号外,再有就是表现个性的图案和字母组合。美国的个性车牌非常重视文化内涵。
  
  在美国车牌的商业价值体现得非常充分,车牌市场也很广阔。设计精美或有特殊意义的车牌可以作为一种收藏品进行拍卖。
  
  伦羽律师就此问题也介绍说,我到过新西兰,注意过那里的个性车牌,没见有用企业商标、国际组织、国外机构名称注册成车牌的。
  
  ■国内主管机关对个性车牌如何看待
  
  面对法律界对个性车牌提出的争议,以及社会各界对目前所注册的个性化车牌提出的看法,作为主管机关是如何看待的呢?记者为此采访了公安部交管局车管处的有关负责人。这位负责人说,车牌就是一个车辆上路行驶的标志,在交管部门注册车牌时,所注册的字母组合就是一些车辆管理的代码,应该说这些代码在我们眼里没有任何含义,现在很多车主在注册时赋予了个性车牌这样、那样的含义,应该说是他们个人的事。当初推出四个新车牌注册试点城市的目的是方便百姓生活、适应经济发展,如果顾虑太多新车牌注册规定就没有办法出台。目前我们也听到了一些其他的看法和反映,正在与有关的法律等部门商量。
  
  从历时3天的采访中记者感到,法律界对个性车牌还有非常大的讨论空间,由于我们的采访时间和版面所限不能全面反映。我们想对于一项普及面非常广的行政举措,多听听法律界的看法有利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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