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后被损坏或丢失,到底该由谁负责?目前,有关停车场的管理责任问题一直是我国法律争议的焦点。于近日提交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称条例草案)根据深圳机动车快速增长,停车位不足的实际情况,突破性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在提供服务时应承担条例所规定的管理责任,由于管理单位的管理过错导致机动车被盗或损坏,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按《民法》制定有关规定,车辆被盗停车场要负责
据悉,目前法律界对停车场车辆管理责任主要有两种意见。其一认为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对停放的车辆承担保管责任,车辆丢失时停车场管理单位应负责;其二认为,停车场仅提供车位有偿使用服务,不承担保管责任,车辆丢失时,停车场管理单位不赔偿,目前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均采取此种方式。
深圳制定的该《条例草案》避开了两种争议,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明确,由于管理单位的管理过错导致机动车被盗或损坏,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在提供服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停车场的机动车受到损坏,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不按规定发放、查验停放凭证的;停车场设施保养不善的;发现他人损坏或者盗劫机动车,未采取相应措施阻止和报警的;未按公示的管理制度提供机动车停车服务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的。
停车位缺口达18万个,可通过买保险分化风险
据悉,到2003年底,深圳先后建设各种经营性停车场2065个,停车位16万个,其中经营性停车场1415个,停车位13万个,而早在2001年底,在深圳市运行的各类机动车约47万辆,其中本地注册车辆34万辆,按照发达国家停车位配备比例,仅按本地注册的34万辆要求配备停车位,缺口达18万个,停车场相对不足,车主乱停乱放,严重影响了深圳路面交通,而停车场责任不明,导致纠纷不断,影响了企业建设经营性停车场的积极性,深圳停车难成为日益突出问题。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分组讨论该法规草案时大多认为停车场应承担保管责任。深圳市法制局负责人表示,有关矛盾也可通过其他形式分化解决,如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或者由管理者使用者双方自愿签订保管合同,产生纠纷时按照合同内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等。
相关案例
案例一:凌志小车不翼而飞
从1998年初开始,温先生将一辆凌志轿车停放在某村停车场保管,保管方式为月保,温先生一般都是在月底缴纳保管费。1999年9月2日温先生如常将轿车停在该停车场内,但是第二天取车时却发现该车已经被盗。温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停车场赔偿轿车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温先生将轿车交由该停车场保管,双方的保管关系就已经成立,故此判决村委会赔偿温先生损失328000元。
案例二:小区内保管失车要赔偿
罗先生本是某小区的住户,2000年7月23日,他将摩托车停放在小区地下停车场内,保安员将一临时停车证交给了罗先生,并在小区车辆进出登记表上进行了登记。次日,罗先生取车时,才发现摩托车被盗,于是他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要求管理公司赔偿损失。后经法院一审判决,管理公司赔偿24500元给罗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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