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 ,从昨天开始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各种意见和建议,以期形成最终的正式《规定》。消费者期盼了许多年,社会各界也争论了许多年的“汽车召回”制度终于有望惠及中国消费者。 与其他许多领域的情况一样,中国消费者是通过了解外国消费者所享受的“待遇”,才知道自己本来应该享有什么权利的;而这种应该享有的权利与目前实际享有权利之间形成的反差,就成了消费者不断争取自己权利的动力。 外国汽车厂商在缺陷车处理问题上实行“中外有别”的做法,曾经被理解成对中国消费者的歧视。经过媒体的不懈追问,才发现中国的法律确实没有相应的规定,才使外国厂商“合法”地歧视了中国消费者。也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舆论开始了对中国汽车召回制度的呼吁。 呼吁汽车召回制度的理由是充分的,但争论依然存在。主张召回制度应该“缓行”的意见中,也举出了法律制度空缺、检验手段不足等理由,但核心的理由是,由于中国汽车工业刚刚起步、积累不足,召回行动造成的巨大损失,可能危及汽车工业的发展。 支持民族工业的发展人人有责,问题是这种支持不能以潜在的生命危险为代价。世界各国的汽车召回制度中,对缺陷标准的界定,均以危及人员生命为标准,足见召回的目的,完全在于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安全。至于汽车厂商如何避免因召回行动而伤筋动骨,只能在加强管理、提高质量上想办法,不能也不该指望政策或法律的庇护。明确了这一点,相关法律就应该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做到理直气壮,在限制汽车厂商的不良行为方面,做到不留情面;而汽车厂商在面对因召回而可能带来的经营风险和经济损失时,就应该心平气和、自认倒霉、自查不足、自我改进。相反,在慈爱的制度庇护下,即使消费者付出了血的代价,也未必能够促使厂商以断腕的决心自改不足。 近一两年来,围绕汽车质量问题,和由此而引发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消费者和汽车厂商之间进行着持续而且激烈的较量。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日本三菱、德国奔驰都在中国市场进行了缺陷汽车的召回,国内厂家中的广州本田和神龙富康也进行了“不叫召回的召回”。在这一场较量中,消费者以其巨大的潜在购买力为筹码而取得了一定的胜利,也以既成的事实,宣告中国实行召回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为相关法律的出台铺好了台阶。 《草案》已经有了,正本也就不会远了。但愿中国消费者的权益从此能够得到制度化的保障。 背景资料:昨天国家质检总局就《草案》开始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昨天,国家质检总局发出公告,就《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集意见。记者注意到,《规定》明确指出,车主有权向主管部门反映汽车缺陷并提出缺陷产品召回建议。据介绍,即将修改实施的《规定》是首部最大限度保护汽车使用者人身安全的法规。 《规定》共八章四十七条,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对制造商应承担的责任和车主的权利作了明确界定。《规定》指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制造商必须组织实施产品召回。制造商应当建立汽车产品技术服务信息通报制度,载明有关车辆故障排除方法,车辆维护、维修方法,服务于车主,同时还必须设置热线电话,解答各方询问,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缺陷情况供公众查询。在车主的权利方面,《规定》指出车主有权向主管部门、有关制造商、销售商、租赁商或者进口商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有权向主管部门提出召回调查的建议。 《规定》指出,如果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或规避主管部门监督,或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昨天的公告指出,社会各界人士可于11月20日前,将意见通过www.Aqsiq.gov.cn、www.cqi.gov.cn、www713.com.cn反馈给质检总局,也可直接将意见寄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规司。 又讯 鉴于戴姆勒-克莱斯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已采取有效措施,基本完成了对我国内韩国产奔驰MB100等轻型客车后制动油管的更换工作,经跟踪检验证明确能消除安全隐患,国家质检总局决定从即日起恢复受理MB100轻型客车的进口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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