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汇惠南镇上的居民张女士购买的金杯客车型号不符,在与销售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起诉至法院。日前,南汇法院审结了这起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认定销售公司的销售行为属于欺诈。 2000 年7月,张女士向本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某型号的客车,该车的行驶证户名为张女士本人,在该公司交付给她的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上均标明是同一型号,车价是99800 元,车辆购置附加费8530 元。嗣后,张女士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自己买的这辆金杯车实际型号与购车发票上所注明的型号不符。为慎重起见,张女士与沈阳金杯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储运处联系,并从该处得到了证实。于是,张女士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部门反映,请求解决。 工商部门在2001 年4月至7月,多次召集张女士及该公司进行协调,终因赔偿的数额相差甚远而调解未成。于是,张女士便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销售公司退一赔一。 法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所需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张女士提出购车用于生活之需,销售公司也无异议,故本案处理应适用《消法》。《消法》的四十九条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其受到的损失。鉴于张女士购买金杯车后一直在使用该车,车辆的价值也随使用而降低。 另外,由于车辆购置附加费8530 元未超过张女士要求“赔一”的金额,且张女士也无证据证明其损失超过购车价99800 元,故张女士要求退还购车价费不尽合理,该车的使用费应由张女士自负,所以应按车辆的实际价值并加上原两款车型的差额确定退还金额。 南汇法院日前作出判决:销售公司退还张女士购车款78072 元(原车由销售公司回收),并赔偿张女士998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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