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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帕杰罗留诸多疑点 陆慧事件再起波澜
2003年09月02日08:50  作者:刘文杰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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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3岁的陆慧与丈夫周建红曾经营着两家有30多名雇员的干洗店,生意还不错。2000年12月25日晚上的一次车祸,改变了陆慧一生的命运,也改变了她家人正常的生活轨迹。

  那天晚上,正走在回家路上的陆慧在长沙市建湘路拐弯处,被一辆刹车失灵的三菱帕杰罗V31越野车撞倒,使她头骨裂开,脑部严重挫伤,一度长时间处于昏迷状态。

  事故发生后,长沙市交警直属一大队经现场勘查确认,是因刹车失灵导致此次事故。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认定,“由于该车设计不当,致使车辆行驶中感载阀支架弹簧与固定在后桥上的后制动油管相碰擦,油管磨破后制动失效造成交通事故。”

  2001年2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关于禁止进口日产三菱帕杰罗V31、V33两款越野车》的禁令。2月20日,陆慧和司机李志明的代理人郑强就赶到三菱公司北京事务所,递交了一封要求赔偿的公开信。对方表示在两天内给投诉者一个明确答复。“陆慧事件”自此成为广大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

  几年过去了,陆慧事件并没有得到真正意义上的解决。究竟是什么原因致使问题不能最终解决,陆慧事件争论的焦点是什么,日本三菱究竟要不要负责任,法院一审判决为何再次引起较大争议?为了弄清这些问题,记者专程到湖南省汉寿县车辆改装厂采访,并与陆慧的代理律师陈劲峰、陆慧丈夫周建红进行了面对面的交谈。记者:目前,陆慧身体状况如何?

  周建红:高度残废,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由于无钱治疗,小脑萎缩已接近100%,口齿不清,视力模糊,经常抽搐,已近于植物人。

  记者:请你简单介绍一下陆慧事件目前的情况?

  陈劲峰:目前争论的焦点是肇事车到底是谁生产的?一审法院(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VIN代码是判定肇事车生产厂家的标准,诉辩三方也一致认同,并且由第一被告提供的VIN代码,第二被告日本三菱也认为是日本三菱的标识。但第二被告日本三菱认为,第一被告李志明没有能充分证明该VIN代码取自于肇事车,判决支持了第二被告日本三菱的主张,判定第一被告举证不能,驳回了原告对日本三菱的诉求。原告认为,“被告举证不能”驳回原告诉求没有法律依据,也不能证明原告举证不能。原告已早在开庭一年多前,就向法院提供了上述VIN代码,该代码出自湖南省质检机关对该肇事车的法定鉴定登录材料。故此,该肇事车为日本三菱生产则被证实,证据充分、确凿。因此,日本三菱应对该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现在本案由原告上诉,已在二审进行中。

  记者:几年来,陆慧事件争议的焦点是什么?

  周建红:谁是事故车的生产者。

  记者:那么,到底谁是事故车的生产者呢?

  陈劲峰:判别“谁是事故车的生产者”的标准,应按当今世界汽车识别VIN制度统一标准,这也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即“汽车底盘号条形代码系汽车的身份识别代码”,第一被告李志明不仅提供了随车文件,而且还提供了VIN识别代码,识别码VIN三十年内在全世界具有不可重复性(每一部车在购买时卖方都得将VIN识别代码提供给买方),目前的事实是该识别码前六位不仅能证明事故车是第二被告日本三菱公司制造的,而且第11位是J还能证明肇事车是日本三菱组装的,(代码为JMYHNV310VJ005894)记者:法院为什么判决日本三菱不负责呢?

  陈劲峰:尽管连第二被告日本三菱公司自己也承认,识别码VIN代码“JMYHNV”是代表日本三菱,但“认为李志明并未证明该底盘条形代码是出自湘A-04945车,其来源无法证实”。

  长沙市芙蓉区法院采纳了日本三菱公司意见,“本院认为汽车底盘号条形代码系汽车的身份识别代码,但李志明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条形代码的来源和出处,因此无法证实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故李志明应承担举征不能的法律后果”。

  但我认为,就算被告举证不能,判决也不能因此“驳回原告陆慧对被告三菱公司的诉讼请求。”现在的问题是,只要证明该条形码是事故车的条形码,那么,事故车是日本三菱生产的,并且是由其组装的就被证实,第二被告就在责难逃。

  记者:据我了解,湖南省质检部门不是有个鉴定吗?

  陈劲峰:是的。早在本案伊始,原告起诉时就举证了“2001年10月19日《湖南省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一站》的证据”,该证据形成于被告李志明庭审举证一年多以前,是由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授权一站检验的法定证明,该证据写明,“VIN代码在右后纵梁上,经检查可见YHNV310VJ005894”,而前两位模糊不清,隐约可见“JH”或“JM”字样,车牌号为湘A—04945” 。这个证据和年半后第一被告当庭提供的VIN代码全码17位完全一致。证据证明,该VIN代码取自事故车湘A-04945右后纵梁上,直接、确凿地证明了该代码是事故车湘A-04945的代码,也就是说事故车确是日本三菱公司生产的,也是它组装的。

  另外,判决认定、公安机关指认、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鉴定报告、第一被告李志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驶证”车辆号码、第一被告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牌照号码”、第二被告日本三菱公司自己提供的证据:长沙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证明,以上诉、辩、检、鉴、审及管理机关六方同时指证,事故车是湘A—04945车。

  记者:日本三菱提供了什么证据?

  陈劲峰:日本三菱提供的证据有:《湖南省进口车辆入户许可证》、《产品检验证》、《机动车登记表》。我认为,日本三菱提供的证据具有许多疑点。

  记者:日本三菱的证据有些什么疑点?

  陈劲峰:如:《湖南省改(组)装许可证》,填发的时间是1996年12月18日,《许可证》上加盖有汉寿县车辆改装厂的公章。但是,这个改装厂是1997年才核准成立的,怎么会在核准成立的前一年就有公章并填发了许可证?

  再如:《产品检验证》,开出时间是1996年12月18日,该证上不仅已加盖企业法人公章,而且加盖了“入户证明已发”。那么,该厂在还未核准成立的时候,入户证明是由谁申请的?怎么申请的?谁核发的?尤其是《检验证》上“主要技术规格”八项中一项都没有填写,那么,它改装的是什么?检验的是什么?又是如何检验的?

  又如《湖南省进口车辆入户许可证》,日期是1996年12月21日,证上“进口证明书号”、“没收证明书号”均空白,档案内任何证书都没有。根据国务院、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没有上述证书的进口车,公安机关是不准办理入户手续的,办理了的要对其办理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甚至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这个《许可证》是如何发出来的?

  还如《机动车登记表》,车主签章栏内加盖的长沙市西区麓山液压件厂公章,时间是1996年12月19日。也就是说,湖南汉寿县车辆改装厂1996年12月18日核发该车生产许可证,须同日检验出厂(没有组装、检验的时间)销售;第二天就已由远离组装地200公里的长沙液压件厂申请登记;而入户许可证却发在1996年12月21日,即申请登记后的第三天;湖南汉寿县车辆改装厂却在1997年方核准成立,这可能吗?

  记者:那么,肇事的三菱车究竟是通过什么渠道到了消费者李志明手中的呢?

  陈劲峰:根据法院调查材料及购车合同,这台车购自殿海公司(查无下落),合同明确为日本三菱原装整车。约定套牌处理,李志明在接受法院调查时(开庭以前),已承认其为走私车,在湖南省汉寿县套牌。

  记者:法院既然认定肇事车是湖南汉寿车辆改装厂生产的,是否要将这个厂也追加为被告呢?

  陈劲峰:就程序而言,既然法院认定生产商是湖南汉寿县车辆改装厂,也认定肇事原因是刹车油管破裂、制动失灵,那么就应当依法追加汉寿县车辆改装厂为被告。

  记者:何谓“套牌”?

  陈劲峰:我认为是利用非法手段使走私合法化的一种行为。

  记者:日本三菱公司一直拒绝媒体的采访,他们是怎样认为的?

  周建红: 日本三菱公司北京事务所所长安乐英明曾在2001年11月26日,向新闻媒体提供过一份材料,在这份材料中,三菱公司认为,三菱公司并不是事故的直接当事方,未被允许参与长沙市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鉴定,现有相当一部分在国内使用的帕杰罗车辆是由国内厂家通过非法渠道以零配件形式进口,再进行组装甚至拼装成整车后出厂销售的。“陆慧事件”所涉及的肇事车辆正是一辆没有合法进口手续且由湖南省常德市一从事农用车生产的厂家组装生产的车辆。相关文件表明此车为散装进口后经国内组装,且肇事车司机李志明根本不能提供此车的合法进口证明及相关手续。因此,无论从事实角度以及法律角度,三菱汽车公司都不应被认为是该车的制造商,不应承担该车相关的产品责任。

  新华社记者曾为此采访过湖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国际私法专家郑远明教授。郑远明教授认为,按照国际私法原则,即使这台肇事车没有办理合法进口手续,但只要能从法律角度举证肇事车所有零配件或者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零配件是三菱公司生产的,三菱公司便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陆慧事件几年过去了,为什么没有协商解决好而最终走向法律途径?一审法院判决日本三菱公司对陆慧受伤不负责任,而日本三菱公司早在几年前就以“人道主义”名义向陆慧提供了12万元的援助,这只是单纯的“人道主义援助”吗?这辆肇事车辆为何留下如此多的疑点?陆慧要上诉,最终结果怎样?记者将跟踪报道。

  新闻背景:“陆慧事件”大事记

  新华社长沙9月1日专电(记者刘文杰)“陆慧事件”大事记:

  2000年12月25日,30岁的陆慧在长沙小吴门地段被日本三菱帕杰罗V31汽车撞伤,导致全身瘫痪。经交警部门鉴定,司机李志明负主要责任,陆慧负次要责任。

  2001年2月16日,肇事车被送至湖南省质量监督局进行鉴定,报告认为车祸原因是由于汽车本身设计不当。

  2001年2月17日,受害人陆慧的代理人向三菱公司北京分部发出索赔函。

  2001年2月22日,三菱公司北京事务所的王家路等两名代表21日专程从北京赶到长沙,对“陆慧事件”的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在2月21日下午,来到湖南省质监局,询问检验经过,并对检验报告结果表示怀疑。

  2001年2月26日,三菱公司北京事务所表示的“鉴于陆慧女士的伤势,本着人道主义,愿垫付医疗费12万元人民币”,正式汇到陆慧代理人指定的医院账户。

  2001年4月17日,陆慧被长沙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所鉴定为一级残废。

  2001年7月3日,陆慧的丈夫周建红再次致函日本三菱汽车公司北京事务所,希望赔偿问题尽快解决,不要失信于中国消费者。

  2001年11月26日下午4点30分左右,陆慧被丈夫周建红等亲属抬上了从长沙开往北京的列车。开始了北京治疗和事故协调之旅。

  2001年12月3日,三菱汽车公司的代表到陆慧的住处看望,表示愿意友好协商解决。

  2001年12月14日,三菱汽车公司在网上发表声明表示,经调查,肇事车辆是“没有经过三菱汽车公司同意及许可,也未被三菱汽车公司知晓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三菱汽车公司的商标进行组装的”车辆,“三菱汽车公司在此事件中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希望“陆慧事件”今后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2001年12月15日,陆慧丈夫周建红发表声明,表示日本三菱公司在事故中的责任不容置疑。

  2002年3月27日,陆慧家人将日本三菱汽车公司告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后该案由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336.4万元。

  2002年6月28日,陆慧及家人被法院通知推迟开庭时间。

  2003年4月4日,陆慧案在芙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03年6月16日,陆慧案经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判决,日本三菱公司不负责任。司机李志明赔偿383027.16元,陆慧本人承担164154.49元,共计547181.65元。

  2003年6月30日,陆慧及代理人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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