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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起汽车外观侵权案 车身颜色能否申请专利
作者:[ 涂超华 ] 来源:[ 中国青年报 ]

  认为对方公司出租车外观与自己的近似,江西省南昌市一家出租汽车公司将同行告到主管单位。南昌市知识产权局2002年9月裁决,认定南昌市第二出租汽车公司侵犯了市公交出租汽车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南昌市第二出租汽车公司被指侵权的汽车,上半部为绿色,下半部为银灰色,由上海大众公司生产。

  南昌市第二出租汽车公司不服,随即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南昌市知识产权局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中“事实不清,处理不公”,要求其撤销原裁定。

  据介绍,这起由汽车外观设计引发的专利侵权案件,在国内尚属首例。

  本报获得的数据是,上海大众公司2000年3月开始投产上述款式的汽车,2000年生产了558辆,2001年生产879辆。上海巴士公司3年前已经开始用这款车进行运营。“如果我们最终败诉,那将会是一个天大的笑话。这意味着,上海大众已经生产的所有同款汽车都在侵权。而且,以后除了他们一家公司,全国所有的汽车厂家都不能生产上半部为绿色、下半部为银灰色的小汽车;所有的人都不能拥有这样的汽车!”提起此案,南昌市第二出租汽车公司有关负责人有些难以平静。

  投诉误会引发纠纷

  南昌市公交出租汽车公司于2001年成立,有出租车123辆,车型为捷达和富康。据其负责人说,为了树立品牌特色,公司成立之初就对出租车的外观,包括颜色的组合进行了充分的考虑,最终确定了车身上半部草绿色、下半部为银灰色的颜色搭配。

  2002年4月,南昌市第二出租汽车公司新买了30辆车身上半部为富贵绿、下半部为银灰色的上海大众桑塔那汽车投入运营。两公司之间一直相安无事,直到7月几起乘客投诉事件发生。

  今年7月,有几位乘客打电话到南昌市公交出租汽车公司,询问遗落在出租车上物品的下落。客运管理部门调查发现,投诉乘客乘坐的不是南昌市公交出租汽车公司的车,而是南昌市第二出租汽车公司的车。随后几起服务方面的投诉,也证明不是公交出租汽车公司的司机所为。

  公交出租汽车公司认为,“乘客坐车一般不会去记车牌号,也有很多人不会索取发票,但对汽车的外观肯定印象很深。如果乘客的误会错记在我们公司的账上,企业形象将受到损害”。

  据悉,公交出租汽车公司已于2001年10月向南昌市专利管理局就其公司汽车外观设计申请专利,今年6月获得专利授权。

  由于两公司出租汽车外观颜色相似,南昌市公交出租汽车公司认为,南昌市第二出租汽车公司侵犯了其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南昌市专利管理局(现改名为南昌市知识产权局)于8月初受理了这一纠纷。

  主管部门要求被告出租车改颜色

  南昌市知识产权局9月18日发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认定,第二出租汽车公司的车辆与公交出租汽车公司的专利相似,极易使一般消费者混淆,因此,判定侵权事实成立,要求该公司30辆侵权车辆必须全部改色。

  理由如下:

  一、公交出租公司是外观设计“出租车”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而第二出租汽车公司认为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而应为无效专利,未提供证据证明,也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中。

  二、第二出租汽车公司构成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被控侵权产品。出租公司在从生产车辆的厂家购买普通车体后,尚需进行加装出租顶灯等行为,才可将普通车体改造成出租产品,该过程中含有改装制造行为。

  三、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同类产品,均为形状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其相同之处有:两者车体均为4门4轮小卧车,车体上有出租顶灯;两者车体上的色彩均为上下双色,下部银灰颜色相同。其相近似之处有:两者车体形似;被控侵权产品车体的上半部分色彩为富贵绿色,专利车体的上半部分色彩为草绿色,两者同属绿色色系,构成近似。

  “出租车安顶灯也算专利?”

  处理决定出来后,南昌市第二出租汽车公司表示,一定要讨个说法。其办公室副主任姚绍玉说:“我们从不认为自己侵权。我们买的这些车都是从厂家引进的原装车,没有经过任何改动。同样,公交出租汽车公司的车辆也是买来就投入使用的,惟一的变化只是加了个顶灯,这叫什么专利?”

  他说,公司认为,公交出租汽车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本身就是无效的,其专利说明文里命名写着:“暂时没有外观设计的图形”。而根据有关规定,仅以色彩是不能申请专利权的。并且,该外观设计的出租车3年前已经在上海等地使用,根本不具备专利的新颖性。

  姚进一步解释,外观设计必须是在图形的基础上结合色彩。如果单纯的色彩就能申请专利,那整个世界岂不乱了套?好比某个人申请了红颜色的使用专利,那全世界的人都别穿红衣服了。同时,出租汽车公司是产品使用者,是从生产厂家买的产品,即使侵权也是生产厂家的事。更可笑的是,两家出租汽车公司的车型、颜色均有明显区别。“如果汽车要改色,公司的形象必将受到损害,我们对职工交代不了。再说,现在汽车都承包给了员工个人,很多司机是因为这种颜色的车好看、上座率高才包的。我们如果改色,就等于侵犯这些已经签订合同的司机的权益。更何况改色又要经历去车管所申报等一系列过程,每辆至少要3000元的费用。谁来承担?更重要的是,以后我们再也不能用这种色的车,全南昌甚至全国的出租车都不能用。否则,就侵权了。可全世界的车大部分都是4轮4门,全国的出租车都有顶灯,这也算侵权?”

  北京晟智律师事务所的高智晟介绍说,专利申请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根据相关法律,如果南昌第二出租汽车公司能提供证据证明以下3点中的任何一点,上述专利就应当认定无效:该专利外观设计在以前的国内外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国内此前已经使用过或者是相近似的设计已被使用过;国内以前有相类似的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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