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汽车“三包”规定自2001年传出将要出台的消息后,期间经历了草案拟定、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媒体集中报道,忽冷忽热5年光景,如今终于要有个定论了。
日前,在北京市律师协会有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工作研讨会上,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副司长汪立昕透露,汽车“三包”规定草案的意见征求工作已经接近尾声,将择机向社会颁布并实施。
消费者有苦难言
在我国,一直以来处理汽车产品质量纠纷大多是依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针对汽车这种特殊的消费品却没有专门的维权规定。
直到2004年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正式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消费者终于要度过了“有苦难言”的日子。
然而,事情并非像人们想象得那样发展顺利。2005年,当汽车“三包”规定再一次被搬上台面激烈讨论时,却又再一次“雷声大雨点小”地落幕了。
来自消费者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02年至2005年,全国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汽车消费者投诉23706件,其中2005年受理投诉高达6698件。
而在汽车消费投诉中,产品质量问题所占的比重最高,达到37%。消费者投诉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汽车发动机漏油、刹车系统失灵、自动熄火、变速箱损坏、支架断裂、玻璃发生自爆等。
汽车产品与其它消费品不同,它的质量问题有可能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然而,多年来汽车“三包”迟迟未能出台,让消费者长期面对投诉无门的尴尬。
汽车“三包”到底为什么这么难呢?
汽车“三包”缘何难产
业内专家认为,汽车“三包”涉及到厂家、经销商和消费者各方的权、责、利,而要保证三方利益或实现这三方面的完全平等不太可能。
而在这三方中,厂家对汽车“三包”的规定更是拒之千里。一些厂家认为,如果实施“三包”规定,厂家在为消费者退车时将涉及退消费税、购置税、重新上牌照、上保险等一系列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如果全部处理又要经过很多相关部门的批准,直到真正落实到消费者身上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
据业内人士透露,国家有关部门之所以迟迟未推出汽车“三包”,就是担心很多厂家难以应付,利益受到影响。
对于经销商而言,一旦实施“三包”规定,也有必须担负的重担。据了解,在“三包”草案中规定,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整车三包有效期为两年或者40000公里,以先到为准;损耗件的三包有效期达不到整车三包有效期的,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或者产品使用说明上;整车三包和损耗件三包自销售者开具发票之日算起。
换句话说,经销商要直接面对消费者,对其产品质量、维修服务、使用过程负责。另外,经销商还要做好汽车生产厂家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以确保产品销售、售后服务的顺畅进行。
定论几何?
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汽车“三包”的宗旨,在于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
而业内专家则表示,汽车“三包”的实施,不仅可以督促企业把好产品质量关,还可以督促经销商做好售后服务,督促市场更加有序发展。尤其是约束经销商提高售后服务水准,特别是对屡修不好的问题,快速有效地解决,可给消费者带来切实的利益。
对汽车产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是经营者对消费者应尽的一份责任,是一种约定义务。它的实施,将会给消费者维权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而此前,消费者面对的“举证难”、“鉴定难”等问题也将得到解决。因为,在汽车“三包”草案中规定,汽车的产品质量检测费用由生产者承担,改变了以往“谁投诉谁举证”的做法。
据汪立昕透露,与汽车“三包”规定密切相关的《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条例》正在草拟之中,该《条例》将给汽车“三包”规定的落实提供必要的法理依据和支撑。
据了解,美国有一部保障汽车购买人权益的《柠檬法》,是保护购买有缺陷汽车车主权益的州法律规定的总称。其规定,消费者购买在制造商质量担保期内的有缺陷的车辆,并且在合理的尝试次数后制造商仍未能修好汽车,那么消费者就有资格要求厂商给予换车、货币赔偿或其它方式的补偿。
事实上,在国外大多数成熟的汽车市场,没有具体的汽车“三包”规定,主要依靠厂家的保修期保障产品的质量。因为,在国外,汽车厂商的自律意识、服务体系的健全程度、政府的监管力度以及汽车相关法律的完善程度都相当高。
《柠檬法》值得我们借鉴,而成熟的汽车消费市场更值得我们追求。
(责任编辑:常亚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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