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召开的政协河北省十届一次会议上,几位省政协委员说,必须制止高速公路车辆施救“天价”乱收费现象,制定收费标准规范市场。
其实,何止在高速公路上存在车辆施救“天价”乱收费,在各地国道、省道的施救和暂扣车辆的停车上,同样存在严重的乱收费问题。
委员们提出:“政府应出台统一收费标准,按施救公里数收费。同时,要公开监督电话,接受被救车辆投诉。”这是治理乱收费的办法之一,但仍然只是治标的措施,因为它并没有触及行政垄断的本身。也有专家提出:“可在高速公路施救中引入市场机制,同一地区同时拥有多家施救单位,使被救车辆有选择的空间。施救单位资质则应由公安、工商、税务、交通等部门共同审核。”这倒是一个治本之策,但问题是,“扫帚不到,灰尘照例不会跑掉”,如何才能让交警放弃垄断的既得利益,如何才能引进市场机制呢?
即将于今年8月1日实施的《反垄断法》给我们带来希望。该法的第五章就是关于限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显然,像交警部门指定施救单位进行施救的行为就是一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借助《反垄断法》生效的时机,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关于交通事故的施救、车辆停放等问题上,要引入市场机制,不得由交警部门任意指定个别的施救单位。
但是,光有规定还是不够的,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机构来保证规定得到正确实施。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尽快组建反垄断执法机构,这一执法机构要能独立于地方政府,能做到中立与公正,能对地方政府的行政垄断行为进行强有力地执法。
此外,在反对诸如施救等问题存在的行政垄断上,要让公民和司法机关起到相应的制约作用。对于施救费漫天要价的问题,对于交警指定一家或者几家企业从事施救作业的问题,任何被施救者以及从事施救的企业都应有权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反垄断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撤销交警的指定行为。这方面,特别是要尽快建立“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让公民积极行动起来,与司法机关一道打破行政垄断的樊篱。
总之,行政垄断不倒,天价拖车现象难以改观;而没有强有力的反垄断执法,没有公民权利与司法机关的制约,行政垄断很难倒下。(江西检察官杨文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