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最后一天,本报曾连续报道过的两位奔驰车产品质量事故受害者乌根祥、蔡壮钦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了“关于进口汽车产品召回鉴定机构权威性的几点疑问及建议”,建议在《规定》中明确对进口汽车与国产汽车的检验一视同仁,并增加复议及回避条款。 今天,特意赶到珠海旁听一起奔驰汽车产品质量纠纷案件庭审的蔡壮钦告诉记者,该建议已于19日晚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国家质检总局。 建议中称,基于乌、蔡二人在汽车产品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及由此与制造商间产生纠纷的经历,对于进口汽车车主申报召回,应由何机构检测并认定有诸多不解。故此,特就相关条款提出建议。 这两位车主先后在不同地方购买了同年(1995年)出厂的奔驰S320汽车,先后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碰撞事故,而安全气囊均未弹开,造成驾乘者伤亡。由于是同型号同批次车辆,且事故状况大致相同,故二人认为有可能属于应当召回的存在质量缺陷的产品。但在鉴定过程中,他们却苦于找不到一家被认为是“权威”的机构来进行鉴定。 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二人怀疑是所驾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由于制造商矢口否认而又拿不出合理的解释,故二人曾多次请各方面专家进行技术鉴定。但不是被相关检测机构拒绝就是聘请的独立专家的鉴定不能得到认可。甚至奔驰公司认为,中国不具备对奔驰车的鉴定条件及技术能力。 二人与奔驰公司就产品质量产生的纠纷,也由于迟迟没有技术鉴定结果而无法得出结论。 在建议中,二人表示,疑问首先在于,进口汽车产品的检验和鉴定是否应当与国产汽车一样,由同样的机构进行鉴定?《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下称“规定”)中,并未对汽车产品制造地进行区分,因而,根据我们的理解,二者应采用相同标准和程序。但是,在与奔驰公司的交涉过程中,奔驰方面多次表示,中国的质量检验机构不具备对奔驰汽车进行鉴定的技术能力。对此,二人建议,增加“被提出召回申请的进口汽车,必须交由主管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检验,任何人不得以不具备技术能力等理由予以拒绝”。 其次,根据“规定”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并由专家委员会实施对汽车产品缺陷的调查和认定。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技术检测。专家委员会对主管部门负责。由于汽车专家可能与某些制造商关系密切,故建议设立专家回避制度,即申请方或制造商均可对主管部门指定的专家中可能与该召回申请有利害关系者申请回避。 第三,“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车主及汽车使用人有权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的建议。但关于受理的具体程序是否可再细化,以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对召回申请的受理。建议补充“主管部门应本着消费者第一的原则,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并积极指定相关机构进行检验,无正当理由不得予以拒绝。” 建议增加复议条款。对主管部门不受理召回申请的决定不服,以及对检验结论产生争议时,当事人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蔡壮钦对记者表示,这些建议是基于自身惨痛经历提出的,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认真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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