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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品牌专卖管理办法》四大要点 |
作者:[ 马赫 ] 时间:[ 2003年07月02日08:48 ] 来源:[ 北京青年报 ] |
1、国产车与进口车实行分营制度。经营国产品牌的专卖店禁止经营进口品牌,经营进口品牌的专卖店禁止经营国产品牌。 2、申请建立品牌专卖店的经销商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并具备年销售规模200辆车以上的场地、设备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销售、维修和售后服务人员。专卖店还应按照汽车生产企业要求建立相应的标识、CI形象,依法经营。 3、在国内市场销售汽车产品的国内外汽车生产企业(集团)要在3年内建立起自产汽车品牌专卖和服务体系。国家工商总局将在2005年1月1日之前逐步停止原小轿车经营权企业的审批和注册登记,并对现有品牌专卖店进行清理。 4、品牌专卖店应将特定品牌汽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不得通过任何机构和个人销售或接受订单,也不能设立任何分支机构展示或销售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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