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从昨天开始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各种意见和建议,以期形成最终的正式《规定》。消费者期盼了许多年,社会各界也争论了许多年的“汽车召回”制度终于有望惠及中国消费者。 与其他许多领域的情况一样,中国消费者是通过了解外国消费者所享受的“待遇”,才知道自己本来应该享有什么权利的;而这种应该享有的权利与目前实际享有权利之间形成的反差,就成了消费者不断争取自己权利的动力。 外国汽车厂商在缺陷车处理问题上实行“中外有别”的做法,曾经被理解成对中国消费者的歧视。经过媒体的不懈追问,才发现中国的法律确实没有相应的规定,才使外国厂商“合法”地歧视了中国消费者。也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舆论开始了对中国汽车召回制度的呼吁。 呼吁汽车召回制度的理由是充分的,但争论依然存在。主张召回制度应该“缓行”的意见中,也举出了法律制度空缺、检验手段不足等理由,但核心的理由是,由于中国汽车工业刚刚起步、积累不足,召回行动造成的巨大损失,可能危及汽车工业的发展。 支持民族工业的发展人人有责,问题是这种支持不能以潜在的生命危险为代价。世界各国的汽车召回制度中,对缺陷标准的界定,均以危及人员生命为标准,足见召回的目的,完全在于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安全。至于汽车厂商如何避免因召回行动而伤筋动骨,只能在加强管理、提高质量上想办法,不能也不该指望政策或法律的庇护。明确了这一点,相关法律就应该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做到理直气壮,在限制汽车厂商的不良行为方面,做到不留情面;而汽车厂商在面对因召回而可能带来的经营风险和经济损失时,就应该心平气和、自认倒霉、自查不足、自我改进。相反,在慈爱的制度庇护下,即使消费者付出了血的代价,也未必能够促使厂商以断腕的决心自改不足。 近一两年来,围绕汽车质量问题,和由此而引发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消费者和汽车厂商之间进行着持续而且激烈的较量。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日本三菱、德国奔驰都在中国市场进行了缺陷汽车的召回,国内厂家中的广州本田和神龙富康也进行了“不叫召回的召回”。在这一场较量中,消费者以其巨大的潜在购买力为筹码而取得了一定的胜利,也以既成的事实,宣告中国实行召回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为相关法律的出台铺好了台阶。 《草案》已经有了,正本也就不会远了。但愿中国消费者的权益从此能够得到制度化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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