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马上就要出台了。”在某律师事务所工作的陈兵(化名)向记者爆料。在他看来,汽车“三包”政策出台的意义更深远。
很显然,有了“三包”政策,律师们就有了源源不断的新增值业务,面对“商机”,他和同事们显然是有点儿坐不住了。
商机来了
“陈兵们”的兴奋缘于北京市律师协会近日组织的一次有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工作研讨会,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副司长汪立昕在会上做出了“汽车‘三包’意见征求工作已经接近尾声,国家质检总局将在年内尽快出台该政策”的类似表态。
这意味着,经历了冗长的五年起草及征询意见期后,与购车者维权紧密相关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就是俗称的汽车“三包”)似乎要进入实质颁布实施阶段。
在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那里每天都会接到大量的关于汽车质量问题的投诉电话。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统计数字表明:2002年至2005年全国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汽车消费者投诉23706件,而且围绕汽车消费的投诉在三年内几乎翻了一番。
陈兵告诉记者,“这些数字包含的意义还只是消费者象征性地向有关部门发泄不满,由于缺乏法律依据,绝大部分消费者只能忍气吞声,而有了‘三包’就不一样了。”
根据“三包”(草案)的规定: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占用时间超过35日的,或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5次后,又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凭“三包”规定要求厂家更换同品牌型号整车等。如果厂商拒不执行修理和退、换义务,消费者就可以根据“三包”政策条款起诉厂家。陈兵似乎看到了商机正滚滚而来。
底气不足
“陈兵们”的兴奋并没有维持多久。
“我没有说过汽车‘三包’意见征求工作已经接近尾声。”当记者向汪立昕副司长求证时,他的回答让记者颇感意外,“汽车‘三包’是否一定会在年内出台现在还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
看来,相关政策制定部门前后两次截然不同的表态似乎是在有意回避,“不确定因素”正在影响着汽车“三包”真正的出台日期。
“这样的表态只能说明一个问题,对汽车‘三包’政策的执行效果和前景,官方底气不足。”陈兵说。根据他的分析,造成这种底气不足的原因在于,汽车“三包”如果套用“谁投诉,谁举证”这一在绝大多数领域通行的原则来处理由汽车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对于大多数对汽车技术问题一窍不通的购车者显然不公平。此外,缺少权威、公正的第三方机构以及类似于“公益基金”的第三方机构,这也让他们对“三包”望而却步。
两难依旧
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王前虎曾参与了“三包”起草和修改,他表示,期间他们遇到了来自厂家的阻力。“因为‘三包’出台意味着厂家成本的增加,有厂家多次向相关部门施压,要求修改部分条款。”
“我们确实在进行抵制,”国内某知名自主品牌企业负责人向记者坦言,“企业需要加快发展,谁也不愿多掏钱去解决那么多琐碎的问题,政策制定部门不能只考虑消费者的利益,在一些涉及维修范围和维修时间的条款中,必须降低厂家的执行难度。”
对此,汽车业知名分析师贾新光说:“虽然‘三包’涉及的大多是个案,与‘召回’有本质区别,但并不排除某种车型出现集体退换的可能。从长远看,厂家在‘三包’上的资金投入一定会比‘召回’多。”
其实,对于“三包”执行的效果,也许我们可以从汽车召回制度的执行上可见一斑。汽车召回制度2004年正式颁布实施,但两年多时间里尚未出现一起由政府部门主导的召回事件。由于不掌握厂家车型的原始材料,召回几乎全凭企业自觉,更有甚者,一部分企业竟然把召回当做炒作的工具。
陈兵说,他理解政策部门的两难处境,但汽车“三包”的出台已无悬念:“要么再缓一缓,完善完善;要么像召回一样先出台再说,遇到实际问题再改进。”
不过,王前虎近日向记者透露:“汽车‘三包’政策现在已经进入了立法程序,从这个意义上讲,虽然具体出台日期不得而知,但也已经日益临近。”这个说法也许能让等待商机的陈兵们和等待福音的消费者的欢呼不会空等太久。
相关链接“召回”与“三包”
汽车“召回”不同于汽车“三包”。一是“召回”和“三包”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召回”要面对的是由于非偶然性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三包”是针对个别消费者的个别问题。二是“召回”和“三包”适用法律的性质和法律责任不同。实施“召回”是政府按照被授予的权力依法行政,属于行政法律责任。三是“召回”和“三包”的立法宗旨不同。“召回”是为了捍卫公共利益,“三包”是为了防止经营者损害作为个体的消费者利益。打个比方,“三包”是雪中送炭,“召回”如锦上添花。 中国经营报 本报记者周树远
(责任编辑:韩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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