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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推手 让车企合资外方吐出“真东西”

  尽管《国家发改委关于汽车工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公布才一个多月,其影响力却早已显现——

  日前,“江淮汽车”自主品牌轿车项目获国家发改委批准。这无疑是江淮掌门人左延安在新年前收到的最大贺礼。

    受发改委新政策影响的领域还不只是项目立项。

去年12月19日,广州本田本田总部联合宣布将建立新的研究所;而戴—克正试图与现代洽谈在中国共同出资建发动机厂,及与其配套商合作的事情。北京现代福特等有关人士也在近期相继发出合资企业要自主开发的强烈信号。

  《通知》有什么“魔力”让这些制造商闻风而动,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它又会影响到谁?

  政策推手

  让合资外方吐出“真东西”

  早在《通知》起草时,不少合资企业的外方就已从各种渠道获悉,这是一份旨在提高自主力量的实质性文件。“中外合资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合资各方签署的、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合资经营合同等文件的有关内容,开展相应的活动。未能实现合同内容要求的应抓紧进行完善。未能完善的,应暂停建设分厂并暂停进行新产品公告申请。”相信《通知》中的这一条款是促动福特、本田急于表态要在中国设立技术研发中心很重要的原因。

  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负责人表示,在签订合资合同时,外方做了很多承诺,但几年下来,有些承诺并没有兑现落实。这其中包括研发中心的设立、发动机项目的实施等。“我们作为当初的审批单位,当然要督促这些项目的实施。”

  《通知》的影响已不仅仅在要兑现合资经营合同的内容上,“企业生产新产品必须按照本企业编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备案报告所提出的建设内容进行产能建设和生产准备,在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后,方可进行新产品认证和生产”的条款,恐怕令跨国公司更为头痛。因为,新产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备案报告中,本地化是核心内容之一。而上述两项《通知》内容,无疑将推迟的构成整车特征的管理环节提前了。

  去年上半年,戴—克、宝马相继做出了在中国大幅度增加零部件采购量的明确表态。7月,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将原定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办法》中的进口零部件60%整车特征界定标准,推迟到2008年7月1日实施。当时曾有媒体对此发表评论,认为这是各方妥协的结果。但据记者了解:早在去年2月,国家发改委就已在起草《通知》。而当时就有风声要对“构成整车特征”另有说法。

  抬高门槛

  限制不利自主品牌结构的产能

  《通知》中虽没有明言对新建汽车合资项目进行限制,但《通知》的精神要义对此已有明显暗示:结构调整的目标是支持发展自主品牌,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对新增汽车项目并非一味限制,政府主管部门的态度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有保有压,只要是有利于汽车工业自主健康发展的新增汽车项目我们就放。

  一年前,广州就传出消息:现代要与广汽合资共同组建广州现代商用车基地。而广州的花都也已作好了各方面的准备。如果在《通知》发布前此项目还未获批准,那么广州现代项目将可能成“空中楼阁”。

  其实,在这些跨国汽车公司面临新增汽车投资门槛的窘境时,国内的一些汽车企业也面临着尴尬。

  去年8月,力帆在拿到国家发改委轿车“准生证”仅8个月,就要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建新的轿车生产基地。而此时,力帆的轿车还远没有打开市场,重庆轿车基地的产能还处于十分“饥渴”的状态。为此,不少人质疑力帆以扩大产能的名义进行圈地圈钱。

  同样的质疑声也落在了吉利老总李书福的头上,吉利已经拥有4个生产基地,年产能为40万辆,去年吉利的全年产销目标也不过20万辆,远远低于《通知》的产能利用率要求。但李书福产能扩张的行动却在全国从南到北的大规模展开。有媒体将之称为李书福的产能圈地计划。

  一位《通知》起草者分析说,为追求GDP和地方税收,不少地方政府不管汽车投资项目是否存在问题,都持鼓励的态度。为防止这一现象,《通知》中第一项措施的第三条对新增产能提出了与现实销量挂钩的要求。比如:上一年汽车销量必须达到批准产能的80%以上;原建产能未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上一年轿车销量应不低于10万辆……同时《通知》还特别强调: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违反国家汽车产业政策和有关宏观调控文件,继续支持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汽车项目建设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从严查处。如此看来,这样的新建基地将因不符合《通知》的要求而“卡壳”。

  调整思路

  不能总花自己钱替别人办事

  “我们不能总用自己的钱去堆积别人的品牌价值。目前,不少企业在花钱替别人的商标做宣传、做广告。”近日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在解读《通知》时,对汽车企业此类的现状表示了担忧。既然汽车工业靠市场调节,在短期内不能完成自主生产,那么就需要促一把。这是国家发改委早就有的想法。

  《通知》中第一项措施的第一条有这样的表述:“国家鼓励内资汽车生产企业新建独立法人汽车生产企业时,除满足产业政策要求外,在新建企业中保留自有的产品商标,并在所生产的自有商标产品的车身前部显著位置予以标注。”

  这一部分内容,实质是冲着新建合资企业去的。“保留自有的产品商标”无疑是说要有中方的品牌。这一条款势必对像大发、现代、戴—克等外资的再进入产生很大影响。

  当然,对于像马自达这样主要靠技术引进方式进入中国市场的跨国公司,所受影响更大。《通知》第一项措施的第二条明确:“现有汽车生产企业应努力实施品牌经营战略,在新开发和引进的产品车身前部显著位置标注本企业或本企业投资股东独家拥有的汽车产品商标”。当年马自达曾踌躇满志地宣布:2006—2008年要在中国市场推出8款新车,2010年要在中国实现年销售30万辆目标。但现在,面对《通知》中第一项措施的第二条规定,马自达必须回答这样的问题,当一汽不能在技术引进的新产品车头挂“马自达”标志时,该如何抉择?

  要处理此类关系的应该还有现代与华泰现代、德国曼与金华青年、华菱与五十铃、三菱等。看来,技术引进项目的新产品商标问题,已无法回避。

(责任编辑:俞劲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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