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状
1.《工会法》在工会专职人员的人数上规定不明确。1994年10月,全国总工会、中组部、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部、劳动部、工商总局等6部委共同下发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总工发[1994]20号),但并未明确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
2.在合资合作过程中,外方对我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合资企业在为合法的工会组织争取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人数时,往往由于《工会法》没有明确的规定,经常为此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而且效果也并不一定好。特别是外商绝对控股的投资企业,难度更大。若《工会法》能明确规定,就可以减少与外商投资企业商谈工会专职人员配备上的不少麻烦,外方也会自觉按中国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建议
1. 在《工会法》中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可以《工会法》第二章“工会组织”第十三条“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协商解决”中,增加关于专职工作人员人数下限的规定,以更好地依法维护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专职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2. 明确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待遇。《工会法》或相关条例应明确规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待遇,以保护保护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利益并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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