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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庆洪:在《工会法》中明确外商投资企业

  一、现状

  1.《工会法》在工会专职人员的人数上规定不明确。1994年10月,全国总工会、中组部、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部、劳动部、工商总局等6部委共同下发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总工发[1994]20号),但并未明确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

1995年8月《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机关工会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试行意见》(总工办发[1995]45号)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在150人至200人的应设专职工会干部1名;职工在200人以上的,专职工会干部一般应按本机关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至五配备”。这一规定比较明确,但只适用于机关工会,不适合企业,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2006年12月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二章“企业工会组织”第十三条规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具体人数由上级工会、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协商确定。”《条例》的颁布,对企业专职工会人员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条例》毕竟不是法律,外方的认可度较低。

  2.在合资合作过程中,外方对我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合资企业在为合法的工会组织争取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人数时,往往由于《工会法》没有明确的规定,经常为此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而且效果也并不一定好。特别是外商绝对控股的投资企业,难度更大。若《工会法》能明确规定,就可以减少与外商投资企业商谈工会专职人员配备上的不少麻烦,外方也会自觉按中国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建议

  1. 在《工会法》中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可以《工会法》第二章“工会组织”第十三条“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协商解决”中,增加关于专职工作人员人数下限的规定,以更好地依法维护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专职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2. 明确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待遇。《工会法》或相关条例应明确规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待遇,以保护保护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利益并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

(责任编辑:马中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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