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间以来,发生在郑州市的一起“车撞狗”事件,引发了一场旷日的观点碰撞和争执,当事双方先是报警,在交警作出事故认定后,双方又走上法庭。如今,虽然法庭已作出“车主赔偿狗主人4000元钱”的一审判决,但因此而引发的关于“车撞狗到底属不属于交通事故”的争执却仍在进行中。
事件回放
车撞狗惹官司
2006年9月24日凌晨1时许,出租车司机夏某开车经过郑州市沙口路与北三街交叉口附近时,与一只横穿斑马线的德国黑贝牧羊母犬相撞,结果将狗撞死。随后,夏某欲开车离去,但被当时正在遛狗的牧羊犬主人张某拦住。夏某认为自己压根儿没看见狗过马路,张某则认为出租车司机轧死了自己的狗,必须赔偿。
交警在勘验现场后,认为这是一起交通事故,并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负事故全责。在这份事故认定书上,“当事人姓名”一栏中,一边是司机的名字,一边却赫然写着“狗”,“狗”后的当事人联系电话为主人的手机号码。两个月后,狗主人拿着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将出租车司机和其挂靠的出租汽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各项损失2.5万元。
法院判决
司机酌赔四千元
2006年12月12日,金水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机动车撞狗案,狗的主人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司机赔偿财产损失2.5万元。而出租车司机认为,被撞的狗属于禁止市民饲养的大型犬,应当给予没收。“这只狗没有狗牌,属于不合法财产,我不能赔偿。另外,事故认定书上也没有你的名字,当事人是只狗,上面也没有写价值多少,怎么能让赔偿2.5万元呢?”由于当事双方争论激烈,法院宣布休庭。
今年3月16日,金水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当事双方围绕“张先生没有养犬证,谁是狗的主人”、“车撞狗算不算交通事故,该怎么赔偿”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法院审理后认为,是否应当补办养犬证是行政部门处理的问题,张先生未办理养犬证并不能改变张先生对该犬的财产所有权性质,且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所撞犬只属他人所有。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将狗列为一方当事人虽有不妥,但此瑕疵并不影响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客观事实的证明力,故该事故认定书应作为责任承担的重要依据予以采纳。
法院最后裁定,由于被告的过错造成了张先生财产损失,张先生要求被告赔偿,其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因张先生不能证明该犬只价值1.5万元,也不能证明所养犬只确为
德国黑贝纯种犬,但鉴于张先生买犬的事实确实存在,被告对张先生的损失赔偿酌定4000元,同时,该出租车挂靠的出租车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出租车司机夏某提起了上诉,狗的主人张先生也表示要“奉陪到底”!
市民激辩
赔与不赔各有说辞
关于车撞狗算不算交通事故,沙口路小学的王老师认为不算交通事故,只有发生在车与车、人与车之间的才属于交通事故。
沙口路王府坟居民刘先生也认为,这起事件不能算交通事故,即便算事故,责任也在狗和狗的主人。狗的主人所养的犬只再是名犬,再通人性,与主人感情再深,主人养它花的钱再多,但它还是一只无证犬,深夜在道路上乱跑,属于在错误的时间和地点放任狗乱跑,才引发此案。交警在“当事人姓名”一栏中填写“狗”字,本身就说明了问题。就算是一名未成年孩子出了事故,法律还要考虑监护人的责任呢,狗为什么就搞特殊呢?
市民宋先生说,中国有一句俗话,叫“好狗不挡道”,说明在道路上狗与人不同,它不应该影响正常行驶的车辆,影响了责任就在狗身上,这是自古就有的道理。公路上根本不允许狗单独行动,这么大一只凶猛的狗,却在深夜走上大马路,责任到底在谁不言自明。把责任归于出租车司机,这是当前片面理解人与宠物关系的突出表现。
范女士认为,如果动物在路上被撞主人都能得到赔偿,那明天大家就去多养些鸡、鸭、猪、狗什么的,让它们自由地在公路上和小区内散步,然后等倒霉的司机送上门来。出租车司机负全责太不合理了!
但家有宠物的温女士则持不同观点,她认为,狗是否办证和狗主人是否违反了《郑州市限制养犬条例》应由相关行政部门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因机动车辆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的,都属道路交通事故,“这是一件事情的两个问题,不应该放在一起考虑,所以就算狗没证,肇事司机也得赔”。
宠物爱好者关先生则表示,相对于司机来讲,狗是弱者,它不懂法律,而且采取紧急避让措施的能力远低于人,所以它无论去哪里,只要被撞,车主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车主观点
是否构成交通事故观点不一
车主王先生认为,虽然对宠物被撞问题没有专门立法,但是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这起事件可算为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为: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也就是说,构成交通事故,需要四个要件:即车辆、道路上、交通违法行为和过错、损害后果。狗属于个人财产,应属财产损失范围,依据这一界定,狗被撞,应属交通事故。既然属于交通事故,那么在事故的处理中就要以责论处,而认定责任要看驾驶员有没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过错。交通事故的范畴为只要对国家、人民的财产造成损失的都算,那么狗算不算是财产?
车主林先生则持不同观点。他认为,宠物狗被撞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的范畴。《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为:“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也就是说,构成交通事故要有四个要件。案例中,宠物狗已经跑到了机动车辆的行驶道路上。由于狗是牲畜,没有上路的权利,它的主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如果发生事故,主人应负一定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个人财产”的解释是,车辆等跟交通相关的财产以及驾驶员或行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宠物狗作为一种牲畜,虽属于个人财产,但是不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个人财产”之列。因此,类似狗被机动车撞死事件应该按照民事赔偿来解决,而不能视为交通事故。调整的法律规范应该为《民法通则》,而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因此,把车撞狗看作交通事故于法无据。
律师看法
宠物主人应担全责
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宋英群律师认为,本案中,狗的主人张某没有管理好自己的狗,致使狗在驾车人不防备的情况下突然横穿马路,不但狗命丧车轮,还妨碍了交通安全。从过错的角度来说,狗的主人有重大过错,应当对自己的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而作为司机却是无辜的,法律可以要求司机遵守法律法规进行驾驶,但不能要求司机在正常行驶情况下随时随地防备一条狗的突然挡路,如果这样,恐怕就没人敢开车上路了。
退一步来说,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司机因为躲避一条突然挡路的狗而将路边属于电力公司的电线杆给撞坏了,狗的主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呢!因此,主人管好自己的狗和司机开好自己的车一样重要,因为它们在给人们带来美好享受的同时,如果使用管理不善也可能会给人们带来灾祸。
听说,汽车撞着咱也是白撞,以后可不敢在马路上乱跑了!
谁说的?法院判决,汽车撞着咱要赔偿的。
无论怎样,还是要记住那句老话,过马路左右看,不在路上跑和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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