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险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从今年7月1日起,机动车车船税将统一由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
保险商代收方便车主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机动车的车船税具有涉及面广、税源流动性强的特点,且纳税人
多为个人,征管难度较大。
根据规定,依法应在公安、交通、农业、军事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都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后,应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证明。
投短期交强险可按月算
据了解,对于已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当年度车船税的纳税人,在到保险机构购买该车辆的“交强险”时,不需再次缴纳车船税,但应向保险机构提供已完税车辆的完税凭证。保险机构将把完税凭证的有关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并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对于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又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机动车辆,纳税人应根据有关规定,自觉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对于临时上道路行驶、境外临时入境以及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机动车辆,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
逾期缴纳将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和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纳税人逾期缴纳车船税的,将计算滞纳金。
自2008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时,应提供上一年度投保的保险单。对于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将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分年度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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